案情简介:
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系某信用租赁平台的入驻商家,店铺名称为“某某某文化”。被告B通过该平台向原告租赁全新手机一部,约定租期为某年X月X日至某年X月X日(共计X天),月租金394.5元。双方通过平台签署了电子租赁服务协议,原告按约定于某年X月X日将手机寄出,被告于某年X月X日签收。
被告在支付了前3期租金后,自第4期起未再支付任何租金。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按约定偿还设备或支付买断款9,584.5元,均遭被告拒绝。原告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变更后):
判令被告支付手机款9,500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放弃原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其余诉请)。
律师工作:
X律师接受原告XX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固定电子证据: 协助原告梳理并固定平台生成的电子租赁服务协议、订单信息、支付宝电子签约记录、物流发货及签收凭证、被告逾期付款记录等关键证据,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
计算合理诉求: 依据租赁协议中关于买断款的约定,核算被告应付金额。考虑诉讼成本及回款效率,建议原告放弃金额相对较小且举证繁琐的违约金、律师费等诉请,集中主张核心设备款。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案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代理律师协助原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仅25元(减半收取),大幅降低了维权成本。
促成调解分期: 在法院主持下,代理律师与被告进行沟通,考虑到被告可能存在一次性支付困难,主动接受分期付款方案,同时约定“如有任意一期未按时支付,则剩余款项一次性付清”的加速到期条款,保障原告权益。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B向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支付手机款9,500元;
支付方式:自某年X月X日起,每月X日前支付1,500元,直至全部款项付清;
加速到期条款: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则自违约之次日起,剩余全部款项一次性支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B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民事调解书已生效。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信用租赁平台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标的额不大但具有普遍性。通过代理本案,有以下几点体会: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是线上交易维权的基础: 本案中,租赁合同签署、订单生成、租金支付等环节均在线上完成。代理律师需协助当事人完整保存电子协议、签约记录、支付凭证、物流信息、催款记录等证据。建议在起诉前对关键电子数据进行截图、录屏或公证,防止证据灭失。
小额诉讼程序能有效降低维权成本: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仅25元,且一审终审,能够快速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对于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的案件,律师应主动建议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合理“放弃”部分诉请,换取整体效率和确定性: 原告原主张的违约金(按10元/天计算)及律师费等,金额相对有限,且举证和计算较为繁琐。代理律师建议原告放弃这部分诉请,集中主张核心设备款9,500元,使争议焦点简化,更容易促成被告接受调解,最终实现了快速回款。
分期付款协议中的“加速到期条款”是重要保障: 本案被告选择分期支付,对原告而言存在被告后续不按期履行的风险。代理律师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有任意一期未按时支付,则剩余款项一次性付清”,一旦被告违约,原告可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有效降低了分期履行的风险。
信用租赁业务的商户需关注承租人违约风险: 本案中被告在支付前3期租金后即停止支付,暴露出信用租赁模式下商户面临的回款风险。建议商户在开展业务时,除依赖平台信用评估体系外,应完善合同条款(如明确买断款计算方式、加速到期条款、违约责任的约定等),并在发生逾期后及时采取法律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