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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驳回原告诉请 王梦丽律师精准抗辩助委托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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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本案系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某公司以向我方委托人转账 400 万元无合法依据为由,主张不当得利并要求返还。我方律师介入后,围绕款项来源、流转逻辑、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核心要点抗辩,最终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委托人无需返还任何款项。

办案经过

1. 梳理款项流转:案涉 400 万元系委托人向银行申请的经营贷款,因银行受托支付要求转入原告账户,原告次日全额转回委托人,款项本质为原路返还。

2. 厘清法律关系:原告主张代偿借款,但在先关联案件中该主张未被采信,且无委托还款、供货履行等关键证据,其给付有明确初始目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3. 提出时效抗辩:原告时隔多年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进一步削弱其诉求合理性。

4. 聚焦举证责任: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原告作为主动给付方,应举证证明欠缺给付原因,其举证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委托人完全胜诉,不承担任何返还责任及案件受理费。

案件亮点与办案心得

案件亮点

1. 精准定性款项性质:穿透转账表象,还原贷款受托支付、原路返还的真实逻辑,否定不当得利成立基础。

2. 严守举证分配规则:紧扣给付型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归属,指出原告举证缺失,无法证明权益受损与无合法依据。

3. 多维抗辩形成闭环:结合款项流转、在先判决、交易习惯、诉讼时效,构建完整抗辩体系。

办案心得

不当得利案件核心在于 **“有无合法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主动给付方需对欠缺原因承担举证责任,不能因其他诉讼未获支持便转而主张不当得利。办案中需细致梳理资金流向、固定交易背景,结合法律规定与常理逻辑,才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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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丽律师系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山西振坤(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擅长领域为婚姻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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