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崔XX与李XX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崔XX就自家老宅取得危房翻建合法手续,委托某建筑工程公司翻建。施工过程中,被告李XX、朱XX、朱XX、曲XX以原告建房占用出路为由,多次强行阻止施工。原告多次报警处理,经民警及村委会调解未果,导致施工队停工、窝工。原告依其与建筑公司签订的《私人住宅订制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因邻里纠纷导致停工的一切损失由原告负责),向建筑公司赔偿了停工、窝工损失共计二万余元。原告认为该损失系被告非法强行阻止施工造成,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四被告辩称原告建房影响其通行,双方已于某年某月某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再阻止施工,原告损失与被告无关。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以原告建房占用出路为由阻止施工,客观上造成原告损失。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均应通过合法、理性方式处理,被告不应径行阻工。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调解协议后,被告应按协议执行不得再阻拦施工,但此后被告再次阻拦施工,对案涉纠纷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结合被告的侵权方式、过错原因力大小及原告自身存在的过错,酌定被告赔偿原告部分损失。
判决如下:被告李XX、朱XX、朱XX、曲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崔XX各项损失七千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