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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偷越国(边)境、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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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原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胡耀光律师通过有效辩护,成功为郑某某争取到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结果(低于原量刑建议),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郑XX偷越国(边)境、敲诈勒索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郑XX于2023年4月17日,伙同他人通过上线安排,以实施电信诈骗为目的,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从云南中缅边境偷渡前往缅甸佤邦邦康XX敲诈勒索犯罪窝点。郑XX在该“裸聊”诈骗犯罪团伙中负责发布色情信息、添加被害人QQ好友、引导被害人下载带有木马病毒的软件等,犯罪团伙采用植入木马病毒方式读取被害人通讯录,以将被害人裸露视频发给通讯录好友为要挟,多次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敲诈勒索。郑XX于2023年12月3日返回国内。公诉机关认为,郑XX以实施电信诈骗为目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在境外参与“裸聊”诈骗集团,多次敲诈勒索境内居民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郑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郑XX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在境外“裸聊”犯罪窝点多次敲诈勒索我国境内居民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郑XX在敲诈勒索犯罪团伙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郑XX系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公安机关因本案对其非法入境的罚款,折抵相应罚金。

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XX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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