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XX年X月,天津某公司与A签订《某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天津市某区某村的房屋进行施工,合同价款41,000元。原告按约进场施工,并于20XX年X月X日前完工。然而,被告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尚欠7,775元尾款迟迟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7,775元及逾期利息。
律师工作
接受原告委托后,代理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完成记录、催收记录等,确认原告已按约完成施工义务;考虑到本案诉讼标的较小、被告为自然人且纠纷金额不大,评估诉讼周期和执行风险后,建议当事人以调解为主要方向;在法院主持调解时,积极与被告沟通,了解其付款意愿和困难,说服当事人接受部分让步以换取快速解决;最终促成被告当庭给付3,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A给付原告工程款3,000元(当庭给付);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因农村建房工程尾款拖欠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通过代理本案,有几点体会值得总结:
小额纠纷中调解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优选路径。 本案诉讼标的仅7,775元,若坚持判决,可能面临被告上诉、强制执行等程序,周期长、成本高。通过调解,原告虽在金额上作出让步,但获得了当庭给付的即时效果,避免了后续执行的不确定性。
当庭履行是调解协议的最佳履行方式。 本案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当庭给付3,000元,原告在收到款项后同意结案,避免了分期付款可能产生的二次违约风险。在代理小额纠纷时,应尽可能争取“当庭给付”或“短期内一次性给付”的调解方案。
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中,施工方应注意保留完整的施工记录和验收文件。 本案原告虽未提供详细的验收单,但结合合同及催收记录,法院仍受理了案件。然而,在农村建房等小型工程中,施工方往往忽视书面验收手续,导致诉讼中举证困难。建议施工方在完工后及时要求业主签署验收确认单,明确尾款金额和支付期限。
调解结案时主动承担部分诉讼费用,有时是促成和解的必要让步。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虽然金额不大,但这种让步体现了原告的调解诚意,有助于促成被告接受方案并当庭履行。
本案以25元案件受理费的极低诉讼成本,帮助施工方收回了部分工程尾款,虽然金额有所让步,但避免了更长时间的资金占用和诉讼成本,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