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丹律师代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胜诉案例——发包方拒付尾款并反诉高额赔偿,代理律师精准抗辩助承包方成功减损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XX
【案情介绍】
一、合同签订与履行
2021年6月,济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山东某XX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业公司”)签订《XX山供水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XX山供水工程,工程主要内容包括三座水井及配套井房、自动化供水设备、变压器及配电设备、水泵一台、两座300立方米蓄水池等附属设施,合同总价为668000元。
合同约定工期为30日,付款方式为:工程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先付合同金额的80%,使用三个月内未出现重大问题即付清剩余20%款项。合同还约定,中转池和蓄水池的蓄水能力达到300立方米且不漏水,若不达标视为验收不合格,质保期为3年。
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后,XX业公司于2022年1月和6月先后两次合计支付工程款534400元(达到合同价款的80%)。2022年6月20日,双方签订《供水工程交接情况说明》,确认工程已于2022年6月15日实际交付使用,质保期自该日起算。然而,剩余20%的工程款142284元,XX业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二、发包方拒付理由及反诉主张
2025年4月,建筑公司委托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陈小丹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42284元。
XX业公司答辩并提出反诉,主要理由包括:
1. 工程质量抗辩: XX业公司称工程交付后即出现储水池开裂、管道漏水等质量问题,建筑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故不应支付剩余20%工程款。
2. 工程范围争议: XX业公司主张三座水井中有一座为大马村村委会自建,价值10万元,应自工程款中扣除。
3. 维修费索赔: XX业公司称因建筑公司不维修,其于2022年8月26日与第三方签订维修合同,支出维修费107739.56元(后自认实际为104601.52元),要求建筑公司赔偿。
4. 工期违约金: XX业公司主张工程于2021年7月28日交付但直至2022年6月15日才实际交付,延期323天,按每天2000元计算违约金,主动调整后要求建筑公司支付193800元。
【办案经过】
一、精准梳理合同条款,锁定“验收合格”关键事实
陈小丹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合同第五条约定“验收合格后付80%,使用三个月内未出现重大问题即付清余款”,XX业公司已于2022年6月24日支付80%工程款,该付款行为本身即表明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根据“使用三个月内未出现重大问题”的约定,XX业公司应在2022年9月15日前付清余款,如其主张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打破维修费因果关系,直击费用虚增破绽
针对XX业公司主张的107739.56元维修费,陈小丹律师提出以下抗辩:
(一)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委托第三方维修应自负其责。 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质保期内质量问题应由建筑公司负责维修(材料费由XX业公司承担),但XX业公司未提供书面通知或有效沟通记录证明曾要求建筑公司维修,直接委托第三方,违反合同约定。
(二)维修费用与施工质量缺乏因果关系。 XX业公司未证明维修项目属于建筑公司施工范围或因质量问题导致,若漏水系使用不当或自然损耗所致,不属于建筑公司责任。
(三)维修费用虚增,违背常理。 维修合同暂定总价与最终付款金额分毫不差(均为107739.56元),而合同明确约定“根据实际材料费调整”,明显不符合常理;且第三方出具的费用明细为104601.52元,与付款金额不一致,存在虚构费用嫌疑。合同附件中两座300立方米蓄水池总造价仅12万元,而仅维修其中一座就花费10余万元,极不合理。
三、击破工期违约金主张,主张“视为放弃追究”
针对XX业公司主张的193800元延期违约金,陈小丹律师提出:合同工期30日,但因变压器没电无法蓄水等非建筑公司原因造成延误;更重要的是,2022年6月20日双方签订的《供水工程交接情况说明》中未提及任何逾期违约事宜,XX业公司在交付后支付了80%工程款,此后多年间亦未主张过工期违约金,应视为双方对交付期限重新达成一致,XX业公司已自愿放弃追究延期责任的权利。
四、反驳水井未建主张,强调交接验收的既成事实
针对XX业公司称一座水井为大马村村委会自建、要求扣减10万元的主张,陈小丹律师指出:双方2022年6月20日签订的交接说明明确载明合同约定的全部供水工程(含水井、井房、蓄水池等设施)已于2022年6月15日实际交接,XX业公司对工程验收并付款至80%,自工程交付使用至今已三年有余,其从未提出过水井未施工或要求扣款的主张,应视为对建筑公司履行交付义务的认可。
【案件结果】
一、本诉部分:部分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定:
双方均认可XX业公司已支付80%工程款即534400元,剩余20%未付。
工程2022年6月15日交付使用后,XX业公司自2022年7月底即因蓄水池漏水问题与建筑公司沟通,符合“使用三个月内出现重大问题”的情形,故剩余20%付款条件未成就,建筑公司要求全额支付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维修费,法院认定维修实际支出为104601.52元,但考虑到维修中将砖混结构蓄水池改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后者造价明显高于前者(一般高出60%至70%),因结构、材质改变多出的造价部分应由XX业公司自行承担,结合多种因素,酌情认定建筑公司应承担的维修费为63000元。
关于水井未建主张,XX业公司对工程已验收并付款至80%,交接说明中明确全部工程已实际交接,自交付使用至今已三年有余,其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延期违约金,XX业公司未证明延期系建筑公司违约导致,交接说明未提及逾期事宜,此后多年亦未主张,应视为双方重新达成一致并放弃追究责任,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XX业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70600元(即668000元×20%-63000元)。
二、反诉部分:全部驳回
XX业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维修费107739.56元+违约金193800元)被法院全部驳回。
三、诉讼费用承担
案件受理费3146元,XX业公司承担1518元,建筑公司承担1628元;反诉费2912元,由XX业公司全部承担。
【律师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涉及工程质量异议、维修费用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陈小丹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精准把握以下关键点:
第一,以验收和付款事实锁定“质量认可”。 XX业公司已支付80%工程款,该行为本身即表明工程验收合格,XX业公司再以质量问题拒付尾款,举证责任应更为严格。
第二,严格审查维修费用的因果关系与合理性。 发包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即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是否与施工质量有因果关系、是否必要合理,均应由发包方举证。维修费用与合同附件造价的不合理反差,也有效削弱了其主张的可信度。
第三,以“行为推定放弃”抗辩工期违约金。 双方后续签订交接说明且未提及工期违约、XX业公司继续付款且多年未主张,足以形成“已放弃追究”的法律效果。
本案最终结果为建筑公司成功收回70600元工程款,且XX业公司全部反诉请求被驳回,达到了有效减损的诉讼目标,充分体现了代理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精准抗辩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