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十死交通肇事案|多重从轻情节辩护 南京XX推荐 王灿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 公诉机关: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公诉。
- 被告人:某某货车驾驶人,辩护人:王灿(北京市XX律师)。
- 涉案单位:某某XX公司(货车登记所有人)。案件事实:被告人驾驶安全性能不达标重型货车超速、闯红灯行驶,与改装超载小型客车发生剧烈碰撞,事故造成十人死亡、一人重伤、五人轻伤。交警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立即报警、急救并留在现场等候,归案如实供述,家属先行代为赔偿 2 万元。公诉机关认定本案属于交通肇事特别恶劣情节,建议判处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三、办案经过
案发后公安交警部门完成现场勘验、车辆鉴定、尸检、伤情鉴定,固定车速、车辆隐患、对方车辆改装超载等全套证据,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定本案伤亡后果极其严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给出六年六个月量刑建议。王灿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全面研读事故认定书、全部鉴定报告、卷宗证人笔录,梳理两大辩护核心:一是本案损害结果系双方违法叠加导致,对方车辆改装、超载、车况不合格、道路施工存在客观过错,不能仅以事故认定书作为唯一量刑依据;二是当事人具备完整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付、家中幼子需照料多重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庭审中完整提交证据、清晰发表辩护意见,重点论证多方过错分摊责任、多重从宽情节应当大幅降档,控辩双方围绕因果责任、量刑区间充分辩论,合议庭结合全案综合评议。
四、案件结果
(一)判决内容
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定罪理由:被告人驾驶不合格机动车超速、违规通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十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符合交通肇事罪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的定罪标准,罪名成立。
- 量刑理由:本案伤亡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巨大;但被告人事故后报警等候、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主动赔偿,法院采纳王律师提出的从轻辩护意见,在公诉机关建议区间内作出判决,充分考量各方过错、家庭困境等情节。
- 适用法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