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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胜诉,李文强律师打破保单失效抗辩,追回十万余元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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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胜诉,李文强律师打破保单失效抗辩,追回十万余元理赔款

  一、案件简介

  本案原告B某委托甘肃尚宇律师事务所李文强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为A保险公司。20XX年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终身寿险、附加重大疾病险、住院医疗及住院津贴等系列保险,约定年交保费6000元,每年由保险公司自动从指定银行卡扣划保费。投保后多年原告均按期存入足额保费,双方形成稳定自动扣费履约习惯。20XX年原告确诊乳腺恶性肿瘤并住院手术治疗,治疗结束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20XX年保费扣款失败、保险合同已失效为由拒绝赔付,同时主张附加医疗险已完成拒保手续。原告多次协商理赔无果,诉至甘州区人民法院,诉请保险公司赔付重疾保险金XXX元、住院医疗费XX元、住院津贴X元,三项合计XX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保险公司多项抗辩:原告未按期缴费合同效力中止;已短信、委托代理人送达拒保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在保单失效期间无需理赔。本案核心难点在于保险公司以扣款失败作为拒赔理由,且辩称已完成通知义务,如何举证证明保险公司未尽催告、告知义务,打破保单失效拒赔逻辑,是案件胜诉关键。

  二、律师办案经过

  李文强律师接受委托后,完整调取保险单、保险条款、多年银行账户流水、住院病历、诊断报告、历次理赔记录全套证据。庭审中从交易习惯切入,举证原告多年按时存费、保险公司长期自动扣费的履约惯例;指出20XX年保费足额存入账户,系保险公司单方停止扣款,且未通过有效渠道书面催告原告、未告知保单中止风险;针对保险公司代理人代收拒保通知的抗辩,论证代理人不等于有效送达原告,保险公司未完成通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结合《保险法》宽限期、复效期相关规定,主张合同未依法解除,保险公司拒赔无法律依据,同时依据保险条款逐项核算重疾、医疗、津贴理赔标准。

  三、判决结果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甘XX民初X号判决:

  1.被告赔付重疾保险金XXX元、住院医疗保险金XX元、住院津贴XX元,理赔总额XX元;

  2.扣除原告欠缴四年保费XXX元,保险公司实际支付XX元,于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付清;

  3.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承担XX元,原告自行承担XX元。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有效催告义务,无权以保单失效拒赔,原告恶性肿瘤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核心理赔诉求全部得到司法支持。

  四、律师价值

  抓住保险公司未催告、单方停止扣费关键过错,推翻保单失效拒赔核心抗辩;

  精准适用保险法宽限期、合同解除相关法条,厘清保险合同效力认定标准;

  区分保险代理人代收文件与有效送达的法律差异,击破保险公司通知完成的举证逻辑;

  足额争取重疾保险金,依据保险条款核算合法医疗、津贴理赔金额,为当事人挽回十万余元保险理赔款。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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