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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孩子遭前公公殴打致轻微伤,李文强律师代理维权,当事人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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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探望孩子遭前公公殴打致轻微伤,李文强律师代理维权,当事人获得赔偿

  一、案件简介

  本案原告A某委托甘肃尚宇律师事务所李文强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被告为BX,系原告前夫父亲。原告与前夫BX1早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由前夫抚养,调解书明确原告享有法定探视权,前夫一方需予以配合。因前夫外出务工,孩子交由被告BX夫妇照料。20XX年X月X日,原告前往被告家中探望儿子,因外出买鞋事宜与被告妻子发生争吵,BX介入争执并动手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左眼眼球钝挫伤、眼眶淤血、双上肢软组织损伤。经公安司法鉴定,原告伤情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对BX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因被告年满七十周岁未实际执行拘留。原告就医产生医疗费,伤情休养期间产生误工、交通、营养等损失,双方协商赔偿无果后,原告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四项:1.判令BX赔偿各项损失合计XX元;2.判令被告书面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配合原告行使孩子探视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被告抗辩原告未经许可上门、出言辱骂在先,自身系驱赶原告才发生冲突,原告存在全部过错,不同意赔偿。本案难点在于双方互有口角、混合过错情形下责任比例划分,同时存在探视权与人身损害两项诉求交织,需要区分法律关系、分别举证论证。

  二、律师办案经过

  李文强律师接受委托后,完整调取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情鉴定报告、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结合甘肃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逐项核算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法定损失。庭审中重点举证被告动手伤人、公安已作出处罚的完整侵权事实,区分探视权纠纷与本次人身侵权属于两个独立法律关系,同时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针对原告无固定收入(家庭主妇),主张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针对双方过错,论证被告动手殴打是损害发生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完整提交全部书证支撑原告诉求,清晰划分两类诉求的裁判边界。

  三、判决结果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甘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

  1.认定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共计XXX元,被告BX承担70%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五日内赔付原告XX元;

  2.驳回原告要求赔礼道歉、配合探视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余超额赔偿的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元,全部由被告BX承担。

  法院认定被告动手伤人过错更大,判令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人身损害核心赔偿诉求得到支持。

  四、律师价值

  1.整合公安处罚、病历、伤情鉴定完整证据链,锁定被告侵权事实,划分主次过错,争取七成赔偿责任;

  2.精准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无固定收入家庭主妇按服务业标准主张误工费,获法院全额采信;

  3.清晰区分探视权与人身侵权两个独立法律关系,向法庭厘清审理边界,避免诉求混淆影响赔偿认定;

  4.最终促成被告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当事人拿到人身损害对应赔偿款,合法健康权权益得到司法保护。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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