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刘玥律师完整举证为当事人追回欠款六万多以及逾期利息 无锡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2026无锡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信息
一审: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与被告 XX 存在多笔资金往来,被告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另收取原告拍卖服务费、纪念币采购款项,合计欠款 64500 元,双方出具借条、手写字条确认金额与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迟迟未清偿任何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委托刘玥担任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一次性返还全部欠款 64500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支付逾期利息,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方案,法院正式立案开庭审理。被告到庭应诉,未主动提交还款凭证,对欠款金额存在模糊抗辩。
办案经过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刘玥律师提前梳理全部证据材料,当庭提交借条原件、补充收款字条、银行流水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每一笔款项交付事实,区分借款本金与未成交拍卖退费两类款项,清晰核算总欠款数额。庭审中针对被告模糊抗辩逐一质证,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阐述逾期利息主张的法律依据,说明即便未约定借期利息,债权人仍可主张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未能提交任何还款、抵销债务的证据,无法反驳原告完整证据链条。法庭围绕借贷事实、欠款金额、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开展核查。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 64500 元,并以 645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 3.45% 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若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裁判理由:双方借贷、资金往来事实清楚,借条、字条、银行流水相互印证,债权债务合法有效;约定还款期限均已届满,被告未履行清偿义务;未约定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参照 LPR 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