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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徇私枉法案 —— 李健律师二审精准梳理全案从宽情节,一审缓刑改判免予刑事处罚鞍山刑事案件律师推荐李健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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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某某徇私枉法案 —— 李健律师二审精准梳理全案从宽情节,一审缓刑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审理法院信息: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原员额法官)
同案上诉人:某某(原法院领导)
上诉人二审辩护人:李健律师
涉案关联案件:危险驾驶刑事二审案件
案件背景:上诉人在办理危险驾驶上诉案件期间,接受他人请托并收取财物,对涉案存疑立功材料未审慎核查,采信存在矛盾的立功证据,对原审被告人改判缓刑,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其构成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李健律师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李健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二审委托后,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细致梳理全案完整办案流程、证据审查过程、涉案金额、主观认知、事后补救行为等全部案件细节,耐心讲解徇私枉法罪定罪标准、情节轻微认定、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等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完整还原案件全过程。
随后律师全面复印、研读一审完整卷宗、庭审笔录、全部书证、证人证言,逐层拆解案件争议焦点:一是当事人履职中已对立功材料开展基础核实并移交公诉机关,主观恶性较小;二是涉案财物金额低,当事人归案后第一时间全额上缴全部违法所得;三是当事人无其他枉法裁判行为,未造成重大司法损害后果;四是当事人系初犯,归案后全程坦白、自愿认罪悔罪。
办案期间,李健律师多次前往二审法院与承办法官当面沟通,递交多份书面二审辩护词,围绕当事人参与程度有限、获利数额小、主动退赃、认罪悔罪、案件危害轻微五大维度系统论证当事人符合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法定条件,同时针对一审程序、证据认定相关争议逐条发表专业法律意见。
庭审阶段,李健律师完整出示退赃凭证、工作履历、坦白笔录等佐证材料,层层递进发表量刑辩护观点,充分结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免予刑事处罚规定展开论证,全面夯实二审改判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接受请托后未严格核查存在矛盾的立功材料,作出有利于原审被告人的裁判,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一审定罪准确。综合全案综合考量:上诉人涉案违法所得数额较小,归案后主动全额退缴赃款,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件未引发重大错案与恶劣社会影响,当事人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实际执行刑罚。
判决结果:撤销一审缓刑量刑部分,上诉人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涉案赃款依法上缴国库。
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三、李健律师办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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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0-01-01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撤销一审缓刑量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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