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执行异议复议案,银行逾期申请强制执行,以被执行人改名为由主张时效中止未获支持
审理法院信息
基层人民法院、市级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
案情简介
某金融分支机构(申请执行人)与 XX、XX、XX 三名自然人(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基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三名被执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对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设定三十日履行期,履行期限届满后该金融机构时隔数年才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后三名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申请执行已超出两年法定时效,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金融机构委托 XX 律师参与复议程序,主张其中一名被执行人判决后变更姓名,身份信息不匹配导致无法立案,属于阻碍行权的客观事由,应当认定时效中止。三名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苏海虎律师应诉答辩,提出被执行人更名不属于法定时效中止、中断事由,金融机构具备核查身份信息的能力,逾期申请系自身怠于主张债权,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客观立案障碍,时效届满后果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办案经过
基层法院受理执行异议后核查时效起算节点,认定履行期最后一日起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金融机构申请执行时间远超法定期间,裁定不予执行原民事判决。金融机构不服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中级法院受理复议后,核对一审查明全部事实,重点审查被执行人更名是否构成时效中止情形,组织双方围绕时效规则、举证责任展开辩论,全面审查双方提交的陈述与理由。
案件结果
中级法院驳回金融机构复议申请,维持基层法院不予执行的异议裁定。裁判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中止、中断严格适用法定情形;被执行人更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障碍,金融机构未能提交时效期内存在中止、中断情形的有效证据,需承担举证不能后果,逾期申请丧失强制执行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