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二审案:债务人主张本息已还清、超诉讼时效,出借人代理律师苏海虎律师抗辩成功维持原判 榆林府谷县借贷纠纷律师 2026府谷县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信息
县级基层人民法院、市级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
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 XX(出借人,二审被上诉人)于 2013 年向原审被告 XX、XX(共同借款人,二审上诉人)出借 20 万元,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 2 分,原告当日完成转账交付借款。借款发放后,二被告仅转账支付 5 万元,原告自认累计收到利息 21 万元。后双方就剩余本息清偿产生争议,原告委托苏海虎律师代理一审,诉请判令二被告偿还 20 万元本金,并按分段利率标准支付扣减已付利息后的剩余利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账户。一审法院采信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支持原告全部诉求。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三项核心主张:案涉借条系债权置换而来、已通过转账 + 现金累计归还全部本息、本案早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 XX 律师参与二审,苏海虎律师继续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应诉。
办案经过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针对借款真实性、还款金额、诉讼时效三大争议焦点组织质证辩论。苏海虎律师围绕证据链条逐一抗辩:第一,提交原始转账流水、借条原件,证实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成立借贷关系,上诉人主张债权置换无任何书面证据佐证;第二,依据法律先息后本清偿规则,区分两笔银行转账与上诉人单方陈述的无凭证现金款项,现金还款无收条、无佐证不应采信,原告自认的 21 万元全部认定为利息;第三,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起诉之日视为借款履行期届满,诉讼时效自起诉时起算,不存在时效经过情形,完整反驳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
案件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二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裁判理由:上诉人仅能提供两笔转账还款记录,所称大额现金清偿无收条、证人等有效佐证,且借款清偿完毕却未收回借条不符合日常交易常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起诉视为债权到期,三年诉讼时效未届满;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债权系他人债权置换而来,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