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案,苏海虎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成功争取赔偿款超30万 榆林府谷县合同纠纷律师 府谷县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信息
县级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五名原告 XX 系身故司机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五原告共同委托苏海虎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第一被告为某财产保险分公司,委托 XX 律师应诉;第二被告为车辆挂靠服务公司,由公司员工 XX 出庭。司机 XX 自行出资购置重型货运车辆,将车辆挂靠登记在第二被告名下经营,挂靠公司为该车向第一被告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 24 小时保险(B 款),保单约定死亡赔偿限额 30 万元。司机驾车运营途中突发身体不适,送医抢救无效当日身故,原告方支出医疗费一千余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 15 万元,双方协商无果,原告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两项核心抗辩:一是保险合同约定争议由仲裁机构管辖,法院不应受理本案;二是保单特别约定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身故仅赔付主险保额 50%、最高 20 万元,应按该标准限赔。挂靠公司则表示不清楚事故具体发生地点,挂靠协议约定事故责任由实际车主自行承担。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苏海虎律师系统整理完整证据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医疗费票据、驾驶证行驶证、保险保单、通话录音、现场监控视频、派出所接警记录等,完整形成证据链条。庭审质证辩论阶段,苏海虎律师逐一反驳保险公司抗辩观点:第一,仲裁条款仅约束投保挂靠公司与保险公司,不能对抗作为保险受益人的原告,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第二,保单中单方面降低疾病身故赔付上限的特别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主要责任的格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依法应认定无效;同时举证证明司机属于保单约定挂靠车主范畴,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法庭对全部证据逐一核查认证,采信原告方全部举证材料。
案件结果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三日内,向五名原告全额支付死亡赔偿金 30 万元、医疗费 1208.96 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裁判理由:1. 案涉仲裁条款仅约束保险合同签约双方,无法限制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维权;2. 保单内限赔 50% 的特别约定属于格式免责条款,单方减轻保险赔付责任,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3. 死者为案涉车辆实际车主,属于保单承保人员范围,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单基础限额足额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