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苏海虎律师代理伤者维权,成功获赔伤残、相关津贴等保险赔偿超二十多万 榆林府谷县保险理赔纠纷律师 2026府谷县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信息
县级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系货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自身多处骨折受伤,住院治疗 57 天。经司法鉴定,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同时确定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用。原告为案涉车辆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与货车住院津贴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理赔阶段承保保险公司仅垫付部分费用,双方就营养费、三期时长、鉴定费、诉讼费、住院津贴免赔条款、无责车辆扣减费用等事项存在巨大分歧,保险公司多处拒绝足额赔付。原告委托苏海虎律师、XX 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委托 XX 律师出庭应诉。原告诉请保险公司在司机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各项损失,并按合同标准足额支付住院津贴。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苏海虎律师完整整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亲属关系证明、保险单等全套证据,逐项核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十余项法定赔偿项目。庭审中针对保险公司多项抗辩逐一答辩:司法鉴定机构由法院摇号选定,三期鉴定结论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无相反证据不能推翻;鉴定费、诉讼费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支出,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单住院津贴免赔天数属于未提示说明的格式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即便扣减无责方交强险赔付,原告总损失仍超出保险限额,不影响理赔金额认定,完整论证全部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司机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赔付各项人身损失 257000 元;另赔付重症监护津贴 4200 元、普通住院津贴 10000 元,合计 14200 元,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驳回原告其余诉求。裁判理由:案涉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可作为赔偿依据;鉴定费、诉讼费属于保险理赔必要合理开支,保险公司应予承担;保险免赔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发生效力;原告总损失扣除无责方赔付后仍超出商业险限额,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足额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