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纠纷:苏海虎律师代理原告追回煤矿塌陷区专属搬迁补偿款超34万 府谷县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信息
县级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因早年婚姻将户口迁入涉案自然村,具备本村村民身份资格,后与配偶 XX 办理离婚手续,但户口未迁出。当地企业因采空塌陷开展整村搬迁,按人头发放专属搬迁补偿,原告享有单人全部人头补偿权益,补偿款统一以户为单位发放至户主 XX(前夫父亲)账户。户主领取全额补偿后,以原告已离婚为由扣留原告应得补偿款项,前夫 XX 则主张原告拖欠借款、未承担子女抚养费,拒绝返还对应钱款。原告委托苏海虎律师提起不当得利纠纷诉讼,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两名被告名下资金账户,诉请二被告返还全部专属搬迁补偿款;两名被告共同委托 XX 法律工作者出庭应诉,分别提出钱款已转交、债务抵扣补偿款的抗辩主张。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苏海虎律师梳理全套证据材料,提交搬迁补偿协议、补偿明细表、户籍证明、婚姻登记材料、村负责人及前夫通话录音、收款收据等证据,完整证实原告属于补偿对象、补偿款按人头专属发放、被告已全额领取包含原告份额的补偿资金。庭审质证辩论阶段,苏海虎律师逐一反驳被告抗辩:户主称钱款转给其子无任何转账凭证佐证,该抗辩不应采信;前夫主张的抚养费、民间借贷属于独立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当得利不属于同一案由,法院不应在本案中抵扣处理;同时区分房屋附着物补偿与村民人头专属补偿,明确原告未在村内建房,无权主张房屋相关补偿,精准锁定原告应获返还的补偿金额。法庭对全部证据逐一核查认证,采信原告方核心举证。
案件结果
法院判令户主 XX 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搬迁补偿款 342000 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户主被告承担。裁判理由:搬迁人头补偿款属于依附村民户籍身份的专属款项,户主无合法依据占有原告份额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户主主张钱款转交其子无证据支撑,抗辩不予采信;前夫主张的借款、抚养费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原告未在村内修建房屋,无权分得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