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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李泽宇律师代理被告,大幅度减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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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度减少赔偿。

案件详情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薛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某某用品店,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经营者:徐XX,女,1X60年11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宇,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涞源县某某用品店(以下简称“某某用品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X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被告某某用品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用品店立即停止擅自使用某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某某用品店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3、某某用品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国内较早涉足家用纺织品行业的龙头企业,200X年X月,某某公司登陆A股市场,2010年入选“中国XX最具潜力企业”,200X年至201X年间被相关机构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福布斯中国潜力企业”、“中国纺织服装行业品牌价值X0强企业”,200X年至201X年间某某品牌被江苏省XX授予“江苏名牌产品”称号,200X年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01X年12月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出具品牌价值证书认定品牌价值为人民币二十亿八千四佰万元,2016年3月,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出具两份荣誉证书称,某某牌床上用品系列、被子系列分别连续十一年(200X-201X)和十年(2006-201X)荣列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2016年中国家具CEO峰会上某某公司荣获“201X年度中国家具产业影响力品牌”。目前某某公司拥有10多家子公司,原创品牌及国际代理品牌20多个,连锁店近3000多家,销售网络遍及全国。202X年X月2日,某某公司代理人来到某某用品店经营的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路××号,招牌显示为“某某馆”的店铺内,某某公司代理人通过时间戳取证对该店铺名称、店内现状和店内产品商标进行了拍照取证。取证事实显示:某某用品店经营的店铺在所售卖的产品上显示某某公司企业名称“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标签上标有加粗字体突出显示的“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字样。某某公司认为,某某用品店店铺内销售标签带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和监制字样的商品,主观上可以攀附某某生活品牌知名度,客观上已造成相关消费者将某某用品店生产和销售的商品误认为与某某公司存在特定关联,是某某公司生产或监制的系列产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某某用品店侵权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某某公司产品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且严重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财产权益。

某某用品店辩称,不认可某某公司起诉的相关事实,首先案涉被子是自然人胡某某购买的,某某用品店从未将被子放置在店内陈列,是某某公司方的相关人员要求购买该品牌的被子,恰好某某用品店家中有结婚剩余的被子,因此某某用品店的经营者徐XX才和某某公司的相关人员离开店,到家中将被子交付给了某某公司的相关人员,某某公司的相关人员在看到店内并没有销售其产品的情况下仍刻意引导,属于恶意制造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不应受到保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某某公司成立于2002年X月23日,原企业名称为某某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1X年12月10日变更为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家用纺织品、酒店纺织品、鞋帽;批发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刺绣工艺品等,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公司自成立以来,获得了一系列奖项。

某某公司提交的202X年X月2日06:X2:1X至0X:0X:0X可信时间戳取证证实,店铺名为“某某馆”,产品展示背景墙展示,该经营场所内的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案涉商品照片等。某某公司在该店购买案涉产品。

庭审中,当庭查看某某公司提交的实物证据,案涉产品在角标、水洗标、吊牌上均有某某公司名称,角标、水洗标、吊牌上标注“某某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商标持有人:某某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香港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制造商)等字样。

另查明,某某用品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徐XX,注册日期为2020年X月3日,经营场所为河北省保定市,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婚庆礼仪服务;服装服饰出租;服装服饰零售;礼仪服务;日用杂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日用品销售;影视美术道具置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治开展经营活动)。某某用品店当庭提交发货单一张、支付宝交易明细证实其具有合法进货来源。

本院认为,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各自有其权利范围,均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权经核准登记后,权利人享有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用企业名称进行民事活动,在相同行政区划内阻止他人登记同一名称等民事权利。但如果企业名称权的登记及使用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他人有权利禁止或要求其规范使用该企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一)擅自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二)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本案中,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证实其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影响。某某用品店所售产品的角标、水洗标、吊牌上均有某某公司名称,该使用方式未征得某某公司的授权许可,易使相关公众及市场主体对关联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了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某某用品店辩称所售商品系自用,经某某公司诱导才进行销售,但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对其意见不予采信。某某用品店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于某某公司要求某某用品店立即停止擅自使用某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某用品店合法来源的抗辩,合法来源的认定需要主观和客观两个构成要件,即销售者在主观上应当不知道所销售产品为侵权产品,客观上其能够提供该产品相应进货途径的证据。某某用品店提供的送货单、付款记录可以证明某某用品店有合理的进货渠道,综合涉案侵权产品的外观比对情况及被告某某用品店的销售情况等,应视为其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对其合法来源的主张依法予以认定,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某某公司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综合本案案情,对其合理开支酌情支持3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涞源县某某用品店立即停止擅自使用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涞源县某某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止侵权合理费用3000元;

三、驳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涞源县某某用品店负担6X0元,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X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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