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件信息
1.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24年6月
3. 代理方:本案原告(人身损害受害方)
4. 承办律师:项婷(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二、案件详情
本案系因日常摆摊占地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侵权纠纷。2024年1月13日中午,原告在麻城市张家畈镇街道商超外正常摆摊经营,因被告无意绊倒原告摊位货物,双方发生口角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率先动手引发肢体揪扯、互殴行为,后续被告配偶到场参与冲突,持续与原告发生肢体对抗,直接造成原告身体受伤。
事故发生次日,原告因身体不适前往麻城市张家畈镇卫生院入院治疗,共计住院8天。经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头皮血肿、腹部软组织损伤,同时检查出脂肪肝、肝功能异常等自身基础性疾病。医疗机构出具明确医嘱,要求原告出院后休养两周、加强营养、定期复诊。
本次邻里经营冲突发生后,原告多次主动与两名被告协商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希望通过私下调解解决纠纷,但两名被告均拒不认可自身侵权责任,以未动手伤人、原告自身存在过错为由推诿拒赔,双方协商彻底无果。
为固定案件事实,公安机关介入本次纠纷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被告三人均因本次肢体冲突构成殴打他人行为,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告始终否认侵权事实、拒绝承担赔偿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人身权益,遂委托我方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三、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原告全权代理律师,结合本案侵权事实、医疗凭证、公安机关处罚记录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正式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判令两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本次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合计9119.27元;
2.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全额承担。
庭审中,我方明确核心维权主张:两名被告主动引发、参与肢体冲突,直接造成原告人身损伤,侵权事实清晰、过错明确,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均由本次纠纷直接导致,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全部予以支持。同时针对被告辩称“原告自伤、被告无过错、无需赔偿”的抗辩理由,我方结合完整证据链逐一予以驳斥。
四、案件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证据质证、事实核查,依法认定本案侵权事实成立,划分各方过错责任,最终作出判决:
1. 判令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82.22元;
2. 判令被告丁X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43.89元;
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两名被告分担13.75元,原告自行承担11.25元。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认定两名被告存在明显侵权过错,依法判令其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原告核心维权诉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案件取得胜诉结果。
五、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基层高发的邻里、经营性轻微人身侵权纠纷,此类案件普遍存在事实琐碎、双方互有争执、过错界定模糊、举证难度较大的特点,也是被告拒不赔偿的主要抗辩理由。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整合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完整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出院医嘱等核心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条,锁定被告主动引发冲突、参与互殴、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关键事实。
庭审中,针对被告否认侵权、主张原告自行受伤、恶意索赔的抗辩观点,我精准区分外伤损伤与自身基础疾病,剔除原告原有疾病无关损失,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核算各项赔偿费用,同时结合冲突起因、动手先后顺序、参与程度,论证二被告的主要过错责任。
法院最终精准划分责任比例,认定被告李XX承担20%责任、被告丁XX承担35%责任,依法支持了原告合法的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本案也明确了邻里纠纷中,即便双方存在互殴行为,率先引发冲突、主动动手一方,仍需承担对应侵权赔偿责任,为同类民间侵权纠纷维权提供了有效参考。
六、律师价值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过错划分与损失赔付认定。我精准整合公安处罚记录、诊疗凭证等关键证据,区分伤情与自身基础疾病,剔除不合理扣减项,当庭驳斥被告免责抗辩。成功界定二被告侵权过错,帮助原告依法获赔全部合法损失,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健康权与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