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裁判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5 年
当事人:原告 A、原告 B(情侣,隐私权被侵权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岚青律师,北京市XX
被告 C(偷拍侵权人)
案件类型:隐私权、人格权纠纷
二、案件详情
两名原告共同租住城市青年公寓一楼房屋,该住宅属于法律保护的私密空间,二人在居所内的亲密活动属于受保护私密活动。被告两次深夜在房屋窗外使用手机偷拍屋内二人亲密过程,偷拍行为被原告当场发现并报警。公安部门调取询问笔录、固定偷拍相关事实,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被告被处罚后未主动向原告致歉、未作出任何经济补偿,原告二人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每人支付两万五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出具书面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辩称其中一次偷拍对象并非本案两名原告、原告居家未拉窗帘自身未尽隐私保护义务、视频拍摄后已删除未对外传播、自身已接受行政处罚无需再承担民事赔偿,同时援引外地低额同类判例主张原告诉求金额过高。
代理人完整调取公安全套卷宗、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沟通记录、出行凭证等证据,逐一驳斥被告全部抗辩,重点论证:住宅内亲密活动属于法定隐私,被告两次偷拍属于持续性恶意侵权;行政责任不能免除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即便视频未传播,偷拍行为本身已造成严重精神创伤。
三、案件结果
1. 法院认定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两次偷拍行为严重侵害二原告隐私权,判决被告分别向两名原告各支付八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另行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被告已在公安阶段及诉讼中两次提交书面致歉材料);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侵权被告承担。
四、律师价值
1. 完整调取公安询问笔录、处罚文书等公权力证据,夯实被告多次偷拍、主观恶意的核心事实,形成完整侵权证据链;
2. 精准适用《民法典》人格权、隐私权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相互独立,不能以拘留免除精神损害赔偿;
3. 针对性反驳被告 “原告未拉窗帘存在过错、视频未传播无损害、类案赔偿金额低” 三大核心抗辩,结合居家私密空间特殊保护规则说服法官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4. 合理把控索赔尺度,既充分维护当事人人格权益,同时配合法庭举证说理,让法院作出公平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判决,弥补当事人心理创伤。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 他人在住宅、酒店等私密空间窗外、门外偷拍、窥视个人私密活;
2. 遭遇偷拍、偷窥报警后,侵权人仅受治安处罚,拒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3. 隐私被偷拍、私密影像被拍摄,即便未外传,仍产生巨大心理压力;
4. 人格隐私遭受侵害,不清楚精神损害赔偿主张标准、举证要点。
服务指引
若您遭遇偷拍、偷窥、窥探私密空间、泄露私密信息等侵犯隐私权、人格权行为,报警后对方拒绝赔偿,可联系林岚青律师团队。我们负责调取公安卷宗、固定侵权证据、代理人格权诉讼,依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书面赔礼道歉等全部合法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