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马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某,青海某某(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青海某某(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XX某有限公司,住所XX省福州市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林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XX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X月X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某有限公司于202X年X月1X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XX某有限公司于202X年X月1X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XX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某有限公司撤回本诉申请。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XX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
本诉案件受理费32X0元,减半收取计1X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01.XX元,由被告(反诉原告)XX某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