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XX假冒注册商标罪
某某市检察院于2024年8月8日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指控林XX、杜某某、葛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控称:2019年3月,某某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安徽省某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工程发包给上海XX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后其子公司又将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给了杜某某。建设过程中杜某某向林XX提出订购某某品牌电缆,因工期紧张,某某电缆产品的供应时间不能满足要求,林XX与杜某某即商定用其他厂家的电缆线贴牌某某电缆标识进行销售。林XX先后四次向浙江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订做喷涂有“江苏某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假冒某某品牌电缆线,还找人伪造某某品牌的铝制合格证铭牌39套以及三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38套。非法经营额为215万余元。
某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某电缆公司为第40xxxx80A、第5xxxx68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商标在有效注册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被告人林XX、杜某某、葛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
某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林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杜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葛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客观上说,三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结果非常理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