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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不予补偿行政复议纠纷胜诉案例,水务局不予补偿决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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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接受委托后,指导当事人整理、留存全部维权书面材料,统一归集全套证据,完整形成闭环证据链,清晰证明当事人依法提交正式补偿申请、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补偿决定的完整流程事实,为复议机关认定行政行为属性提供扎实事实支撑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1. 案件背景

两名当事人均为黑龙江当地村民,依法享有案涉土地耕种权益。当地市水务局实施堤防加高培厚水利工程项目,完工后区域防洪标准提升至二十年一遇。当事人认为堤坝施工改造致使自家土地长期无法耕种,叠加过往洪水淹没农作物造成经济损失,多次通过信访渠道提交补偿诉求,水务局先后出具三份信访处理意见书,但未解决实际补偿问题。

后续两名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向市水务局递交书面补偿申请,水务局作出《关于田某、刘某补偿申请的回复》,直接对全部补偿诉求不予赔偿。当事人不服该不予补偿书面决定,委托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律师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案涉不予补偿回复,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核查损失、处理补偿申请。

2. 双方争议焦点

市水务局作出不予补偿的书面回复,是否具备充分事实依据与合法法律支撑,该不予补偿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3. 行政机关答辩抗辩意见

市水务局在复议阶段提出多项抗辩理由:

第一,案涉水利工程属于提升防洪能力的公共民生项目,不存在侵害周边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涉案地块原本处于行洪区域内,洪水漫溢属于自然风险,现行法律法规未针对行洪区洪水农作物损失设立补偿制度;

第三,水利工程建设行为本身不存在违法情形,当事人主张补偿无明确法定依据;

第四,此前已针对当事人信访诉求多次出具书面处理意见,本次不予补偿回复只是对诉求的再次答复,行政行为合法。

同时水务局向复议机关提交省水利厅通知文件、三份信访意见书、文书邮寄送达记录作为证据支撑自身主张。

4. 委托代理核心事由

水务局仅以地块位于行洪区、信访已答复为由全盘驳回当事人补偿申请,未实地核查堤坝工程与土地无法耕种、农作物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未完整举证工程未造成农户财产损失,作出不予补偿决定事实依据严重不足;信访答复不能替代针对正式书面补偿申请的法定审查程序,行政机关未逐项核查当事人主张的各项损失,未履行实体审查义务,不予补偿决定存在实体、程序双重违法,当事人委托团队律师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不予补偿文书,责令水务局重新处理补偿申请。

二、案件结果

1. 复议机关审理认定:水务局提交的全部证据仅能证明曾通过信访渠道答复当事人部分诉求,案涉《关于田某、刘某补偿申请的回复》实质属于不予补偿行政决定,该回复中载明的不予补偿事实、理由均不充分,行政行为合法性存在重大瑕疵。

2. 复议裁决主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撤销市水务局作出的不予补偿回复;责令市水务局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当事人的补偿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3. 权利告知:双方当事人若不服本次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律师价值

1. 完整归集全套书面流程证据,固定当事人依法申请补偿的完整事实链条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接受委托后,指导当事人整理、留存全部维权书面材料,统一归集补偿申请书原件、邮寄物流凭证、水务局信访处理意见书、不予补偿回复及送达记录等全套证据,完整形成闭环证据链,清晰证明当事人依法提交正式补偿申请、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补偿决定的完整流程事实,为复议机关认定行政行为属性提供扎实事实支撑。

2. 分层拆解行政机关抗辩逻辑,从事实层面直击举证不足核心漏洞

团队律师针对水务局全部抗辩观点逐一拆解反驳,重点指出行政机关未实地调查取证,无法证明堤防加高工程未改变地块耕种条件,也未区分洪水自然损失、工程施工造成持续性耕种障碍两类损失,不能笼统以行洪区自然风险为由全部拒赔;水务局未举证损失与工程无因果关系,作出不予补偿决定属于关键事实未查清、举证义务未履行,直接推翻行政机关全部事实层面抗辩理由。

3. 精准适用水利、行政法律规范,纠正行政机关片面适用法律的问题

团队律师援引《河道管理条例》等水利管理相关法规,区分行洪区自然洪水损失与水利工程施工改造带来的持续性土地耕种损失,论证当事人诉求包含工程建设造成的长期生产损失,并非单纯自然风险损失;水务局片面解读补偿相关法律规定,一刀切否定全部补偿诉求,法律适用存在明显片面、狭隘问题,充分论证不予补偿决定缺乏法律支撑。

4. 厘清信访答复与正式行政申请的法律边界,指出行政机关程序履职缺失

团队律师向复议机关清晰区分信访沟通程序与法定补偿申请审查程序,明确信访答复仅为沟通意见,不能替代行政机关针对书面补偿申请开展的实体核查、书面答复法定流程;水务局仅重复信访答复内容,未对当事人主张的耕种损失、作物损失逐项核查、说理,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程序存在明显违法。

5. 复议全流程一站式代理,统筹文书起草、证据整理、复议书面答辩全部工作

从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整理目录、复议代理意见,到梳理对比水务局全部答辩证据、提交书面反驳材料、全程对接复议机关沟通案件事实,全部工作由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独立主导。当事人仅需配合提供土地耕种、损失相关基础材料,无需梳理复杂水利法规、行政复议程序,高效推动复议机关认定水务局不予补偿理由不充分,作出撤销文书的有利裁定。

6. 复议胜诉后规划后续完整维权路径,保障当事人顺利取得合理补偿

复议决定撤销不予补偿文书后,团队律师向当事人完整讲解水务局重新核查、处理补偿申请的流程,梳理后续提交损失核算、现场勘查的举证要点;预判行政机关重新处理时可能出现的抗辩思路,提前制定证据补充、损失核算方案,若后续重新作出的处理结果仍不合理,同步规划行政诉讼维权路径,全方位保障农户土地耕种损失能够依法获得合理补偿。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形,可第一时间联系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律师

1. 河道、堤防、水库等水利工程施工改造,造成自家承包土地无法耕种、农作物减产损毁,向水务局申请补偿被书面驳回;

2. 行政机关以地块处于行洪区、蓄洪区为由,主张损失属于自然风险,完全不予补偿;

3. 多次信访反映财产损失,行政机关仅出具信访答复,拒不针对书面补偿申请作出正式实体审查;

4. 水利、自然资源等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补偿书面决定,但未充分调查核实损失、未提供完整事实与法律依据;

5. 不服行政机关不予补偿答复,希望通过行政复议撤销该文书,要求行政机关重新核查损失并处理补偿诉求。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长期深耕水利工程占地、河道改造、行洪区土地损失补偿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精通《河道管理条例》《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清晰区分自然风险损失与工程施工造成的人为财产损失,精准识别行政机关举证不足、法律适用片面、以信访替代法定审查等各类违法情形。团队可完整梳理损失证据、搭建复议抗辩逻辑,通过行政复议撤销违法不予补偿决定,督促水利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农户实际经济损失,一站式代理水利工程征地、财产损失补偿维权案件,切实维护农村土地耕种农户的财产权益。


  • 1970-01-01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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