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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查处履职行政诉讼胜诉案例,答复及复议决定一并撤销责令实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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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接受六名村民共同委托后,归集全套政府信息公开回执、无征地审批书面材料、土地长期被占用现场凭证、查处申请书及送达记录。结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自然资源部门不分占地主体,均负有查处、退还土地、行政处罚法定职责,直接推翻“无权查处园区项目”的抗辩根基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1. 案件背景

六名当事人均为山西XX村民,依法享有村内承包土地。自2001年起,村民承包地块被工业园区企业长期占用经营。2025年,当事人先后向省政府、市发改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材料后确认该占地项目始终未办理合法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202534日,六名村民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要求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企业长期无证违法占地行为开展调查、作出实质性查处。2025711日,县自然资源局仅出具一份答复意见书,文中仅简单提及企业曾受过旧处罚,建议村民向开发区主张补偿、督促企业补办手续,未针对违法占地作出任何查处处置。

当事人不服该空头答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复议时仅认定自然资源局答复超期属于程序违法,但以无实质影响为由维持答复意见书。当事人认为自然资源局以简单答复代替法定查处,复议机关审查流于形式,委托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2. 双方争议焦点

①县自然资源局仅出具书面答复、未对无证占地开展实质性查处,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②县人民政府复议仅纠正程序瑕疵、维持实体无效答复,复议审查是否全面合法;

③自然资源局能否以占地主体为园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为由,免除土地违法查处义务。

3. 两被告答辩抗辩意见

县自然资源局辩称,涉案土地属于园区企业租赁用地,违法实施主体为开发区、地方政府,本局无权对特殊主体开展处罚;案涉占地属于多年历史遗留问题,仅能协调补偿、督促补办手续,无法作出查处;答复虽超出办理期限,但未损害村民实质权益。

县人民政府辩称,自然资源局答复超期仅属于轻微程序瑕疵,对当事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复议仅确认程序违法、维持答复内容,复议结论合法。

4. 委托代理核心事由

县自然资源局作为辖区土地法定监管机关,明知地块无征地手续、存在长期违法占地,却仅出具劝导类答复,未依据《土地管理法》开展调查、责令退还土地、作出处罚,以形式答复规避实质查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县政府复议仅审查时限问题,未核查答复是否回应查处诉求、是否实质履职,审查片面、结论错误。六名村民委托团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并撤销答复意见书与复议决定,责令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违法占地。

二、案件结果

1. 法院审理认定:自然资源局负有全域土地违法查处法定职责,不因占地主体为园区而免除监管义务;涉案地块无征地手续、长期违法占地事实明确,该局仅出具劝导答复,未作出调查、处罚等实质性处理,属于未依法履职;答复远超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程序违法。

2. 县政府复议仅审查答复超期问题,未核查答复是否满足村民查处诉求、行政机关是否实质履职,审查不全面,维持答复的结论明显不当。

3. 一审判决主文:撤销县人民政府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县自然资源局《关于XX洗煤厂未办理用地批复申请查处的答复意见书》;责令县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六十日内,对六原告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实质性处理。

4. 诉讼费用: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5. 权利告知:各方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

三、律师价值

1. 完整固定无证占地核心证据,锁定自然资源局法定查处义务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接受六名村民共同委托后,归集全套政府信息公开回执、无征地审批书面材料、土地长期被占用现场凭证、查处申请书及送达记录。结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自然资源部门不分占地主体,均负有查处、退还土地、行政处罚法定职责,直接推翻“无权查处园区项目”的抗辩根基。

2. 区分“程序性答复”与“实质性查处”,直指行政机关形式履职漏洞

团队精准区分两类行政行为边界:群众提交查处申请后,自然资源局不能仅出具劝导、协调类答复,必须开展现场核查、认定违法事实、作出处置文书;本案答复未包含任何查处处置内容,纯粹以空头答复替代法定履职,从实体层面论证答复意见书明显不当,应当撤销。

3. 指出复议机关片面审查的程序缺陷,论证复议决定应予撤销

团队向法庭阐明行政复议应当对行政行为程序、事实、实体履职进行全面审查,县政府仅关注答复期限,完全忽略“未实质查处”核心实体违法,审查范围残缺,维持答复的结论缺乏法律支撑,复议决定同样具备可撤销情形。

4. 分层驳斥两被告全部抗辩理由,历史遗留、主体特殊、轻微瑕疵均不免责

针对自然资源局“历史遗留、主体特殊无权处罚”、县政府“超期无实质影响”两套抗辩,分层逐一拆解:法律未设置历史问题豁免条款,监管职责覆盖全部辖区土地;未查处直接导致村民土地权益持续受损,答复瑕疵产生实质侵害,不存在“无影响”情形,全部抗辩逻辑均不成立。

5. 群体性案件一站式统筹代理,统一举证、统一诉讼主张

本案六名村民共同维权,团队统一整理全套共享证据,合并起草起诉状、证据目录、庭审代理意见,统一庭审抗辩思路,简化当事人配合流程;全程负责立案、举证质证、当庭辩论、提交补充法律材料,多名村民仅提供基础土地材料即可,大幅降低群众维权成本。

6. 胜诉后提供后续查处全程指引,督促行政机关落地实质处置

判决下达后,团队向六名村民完整讲解自然资源局重新查处的法定流程、现场勘查、违法认定、处罚、退还土地各环节;梳理后续跟进核查要点,预判行政机关再次推诿、仅协调补偿不查处的应对方案,若重新处理结果仍不合法,同步规划二审、再次复议诉讼路径,保障土地权益彻底解决。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形,可第一时间联系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律师

1. 承包土地、集体土地被企业、工业园区长期占用,无征地、用地合法审批手续;

2. 向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违法占地查处申请,行政机关仅出具劝导、协调类答复,不作出调查、处罚等实质查处;

3. 自然资源局以历史遗留、占地主体为政府/园区为由,拒绝履行土地违法查处职责;

4. 行政复议仅纠正答复时限等轻微程序问题,维持不履职的答复文书;

5. 土地被无证占用多年,申请查处无果,想要起诉撤销答复、责令主管部门依法处置违法占地。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长期深耕集体土地违法占地、土地监管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精通《土地管理法》土地查处监管规则,擅长识别行政机关以简单答复代替实质履职、复议片面审查等典型违法情形。针对多人集体土地维权案件可统一代理,通过司法途径一并撤销无效答复与错误复议决定,督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占地开展实质性调查处置,全方位维护村民集体承包土地合法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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