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于2019年10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某项目施工。施工期间,因被告迟延支付进度款等原因,项目先后多次停工。2022年4月11日,双方在政府部门见证下签署《复工协议书》,确认被告拖欠工程款事实并约定以“以物抵债”方式清偿前期欠款,同时就复工后工程款支付、计价方式上浮3%、工效奖励等作出安排。原告依约复工后,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项目再度停工。原告遂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展示区赶工费、增加工程款、停窝工费用、工效奖励费等共计1亿余元,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被告辩称工程款已经政府委托审计确认并全部支付完毕,不存在欠款。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争议工程量价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对确定性、推断性、选择性部分分别列明。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如何认定,特别是《复工协议书》中未确认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2. 停窝工费用、赶工费用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3. 被告以政府委托审计报告主张已付清全部款项的抗辩是否成立。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何映波律师通过申请司法鉴定固定争议工程量价,成功突破被告“审计已付清”的抗辩。被告以单方委托的审核报告主张款项已付清,何映波律师紧扣合同约定——双方从未约定以政府审计作为结算依据,且审核报告未经原告参与确认,不具有约束力。同时,通过法院委托鉴定,将复工协议中未确认的展示区赶工费、增加工程款、停窝工费用等争议金额成功转化为可采信的司法证据。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及双方对账结果,对复工前确认欠款48.114.305.54元、复工后新增工程款7.202.065.87元、停窝工及赶工费用合计6.663.095.17元、工效奖励费2.487.661.09元等全部支持,并确认原告在59.958.792.97元工程款本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何映波律师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对账公证书固定已确认欠款、以司法鉴定突破争议工程量价、以合同约定否定审计抗辩”。通过对账过程公证、申请司法鉴定、逐项论证合同依据,成功将复工协议中未确认的展示区赶工费、停窝工损失等转化为法院支持的判决金额,为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被告支付尚欠工程价款48.114.305.54元及利息(自2023年7月13日起按LPR计算);
被告支付增加的工程款7.202.065.87元;
被告支付工效奖励费2.487.661.09元;
被告支付停窝工费用2.020.673.61元、赶工费用3.609.090.17元、签证费用1.033.331.39元,合计6.663.095.17元;
原告在工程款本金59.958.792.97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545.351.36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15.3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全面支持承包人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主张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施工合同未约定以政府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不得以单方委托审核报告为由对抗承包人的付款请求;《复工协议书》中确认的欠付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停窝工费用虽属于工程价款组成部分,但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该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欠付工程款认定、优先受偿权范围界定及政府审计抗辩的裁判规则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