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成品油刑事案件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本案由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涉案三名被告人分别为甲X、乙X、丙X。其中,甲X为无业人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前提下,违规从事汽油销售业务。乙X系某化工公司业务经理,负责客户资质审核及油品销售工作。丙X全程协助甲X开展非法售油相关事务。
2018年1月至7月期间,甲X通过乙X,违规采购92号成品汽油用于私自零售,采购油品总价值超250万元。乙X为追求个人销售业绩,未依法审核甲X的油品经营资质,违规向其大批量售卖汽油。丙X在该案中提供资金收款等辅助帮助,使用个人银行卡收取非法售油所得款项。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丙X银行账户内资金842858.25元,同时查获涉案油罐车及剩余汽油、涉案企业违规所得等财物。
案件审理阶段,甲X委托北京市XX吉仁泰律师为其辩护,乙X、丙X分别委托其他律师出庭辩护。
二、办案经过
公安机关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处出租院存在非法经营汽油的违法线索,随即立案开展侦查,先后抓获甲X、丙X,乙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侦查过程中,办案机关依法调取涉案人员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企业经营资质文件、银行交易流水、油品过磅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同时走访多名购油证人固定证言,完整查清三人非法经营成品油的全部事实。
该案由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全部涉案证据,指控三名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并结合各被告人情节提出量刑建议。三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当庭参与庭审、发表辩护意见,部分辩护人以相关成品油管理规章废止为由,主张被告人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法庭依法组织质证、辩论,充分保障各方诉讼权利。
三、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被废止,但汽油属于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品类,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营汽油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三名被告人在无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长期大批量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同时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主观犯罪故意明确,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案件情节,甲X系主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构成坦白;乙X主动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丙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如实供述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一是被告人甲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5000元;二是被告人乙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三是被告人丙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5000元;四是依法继续追缴涉案违法所得10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