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未缴社保被迫辞职获赔经济补偿金,郭长源律师代理保安员确认与保安公司八年劳动关系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郭长源律师 在线
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403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精准锁定“劳动关系从属性”证据链,通过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盖公章调动通知等关键证据,成功击破被告“个人承包”抗辩;同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还原八年用工真相。在仲裁仅确认一年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将劳动关系追溯至2016年,并为当事人多争取经济补偿金及年休假工资合计3.8万余元,实现了诉讼结果的重大突破

案件详情

未缴社保被迫辞职获赔经济补偿金,郭长源律师代理保安员确认与保安公司八年劳动关系

审理法院: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2016年3月,邓X(1969年出生)入职连云港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岗位为保安。入职初期,邓X被临时安排至印染厂工作一月左右,后又至魏塘珍珠城工作半月。2016年5月,公司在为邓X办理好保安证后,将其调往苏州瑞*汽车交易市场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直至2024年9月。

工作期间,公司未与邓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苏州瑞*汽车交易市场保安岗位共7人,2018年5月之前由公司员工张X负责管理、发放工资。2018年5月之后,邓X开始负责保安人员的录用、管理、工资发放等工作,公司大股东宋X自2018年5月起通过银行按月向邓X转账,用于发放保安工资、伙食费等。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期间,宋X按月向邓X转账25370元,邓X收到后再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方式向其他6名保安队员发放工资(每人每月3000元),邓X本人每月实得4700元。

2024年9月8日,宋X代表公司通过微信向邓X发送通知,将其调动至相城区某工业园上班,并加盖公司印章。2024年9月7日,双方因社保缴纳问题发生纠纷。2024年11月29日,邓X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邓X向灌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邓X与苏州XX公司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支付劳动报酬5795元、经济补偿4700元。邓X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双方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公司主张邓X系从案外人宋X处承包保安服务项目的个人承包经营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郭长源律师、孔*律师接受邓X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围绕劳动关系的法定认定标准构建证据体系。

夯实证据链条,还原用工事实。 郭长源律师指导邓X系统整理了与公司大股东宋X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公司发出的加盖公章的岗位调动通知、考勤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快递物流信息、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等一系列证据,全面还原了公司对邓X进行劳动管理的事实——从工作安排到岗位调动,从工资发放到考勤管理,每个环节均有据可查。

深入调查取证,锁定关键证人。 代理律师不仅提交了案外人苏州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还申请法院向原公司管理人员张X进行电话调查取证。张X的证言进一步印证了邓X自2016年5月起即受公司委派至苏州瑞*市场工作的事实,有力反驳了公司关于“2016年从未招用邓X”的主张。

精准法律定位,击破承包抗辩。 面对两被告主张的“个人承包经营者”抗辩,郭长源律师紧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从三个维度充分论证:一是双方主体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公司通过宋X对邓X进行工资发放、工作地点调动、岗位安排等管理行为,邓X接受公司劳动管理;三是邓X从事的保安工作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组成部分。同时指出,即便邓X后期负责管理其他保安人员,也仅是工作内容的调整,并不改变其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的本质属性。

全面主张权利,逐一击破时效抗辩。 代理律师在诉请确认劳动关系的同时,全面主张2024年8月至9月工资5795元、带薪年休假工资、高温费2400元、加班工资25568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950元。针对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郭律师准确运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2023年至2024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超仲裁时效,获得法院采纳。关于加班工资,虽因举证不足未获支持,但代理律师在其他各项诉求上均取得了有利结果。

案件结果

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邓X与连云港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至2024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确认邓X月薪为4700元,并作出如下判决:

  1. 确认劳动关系:确认邓X与被告公司自2016年5月至2024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带薪年休假工资:判决被告支付邓X2023年、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3457.47元;

  3.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判决被告支付邓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950元,扣除已支付的4700元,尚需支付35250元;

  4.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因工资5795元公司已支付,高温费及加班工资因举证不足未获支持。

以上判决已生效,郭长源律师成功为当事人确认了长达八年的劳动关系,并争取到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8,707.47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劳动者虽在后期承担了一定的管理职能并负责工资分发,但只要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成立。用人单位以“内部承包”“个人承包经营者”为由抗辩否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970-01-01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郭长源律师
郭长源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郭长源律师
5.0分服务:403人执业:7年
郭长源律师
13202201****7039 执业认证
  • 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 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路188号12楼
郭长源律师个人简历 郭长源,男,200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精英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刑...
  • 137 7105 7687
  • 1377105768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