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上诉调解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原审原告为张X,1985年出生,少数民族,户籍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某乡镇村落。原审被告为XX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XX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为刘X,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张X在一审阶段委托XX市盈科(包头)律师事务所吉仁泰律师、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委托XX某律师事务所严律师、何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此前,张X与该XX科技公司签订委托开发合同,由张X为公司提供计算机软件开发相关服务。后双方因开发成果交付、合同款项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张X向XX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XX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张X仅交付部分源代码,开发成果不完整,部署的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无法正常使用、未完成上线验收,过错在于张X,张X无权主张合同价款及违约金,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张X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并要求张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接收该案上诉材料后,依法完成立案受理,随后组建专门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梳理案件事实、核对双方证据,厘清案涉委托开发合同的约定内容、双方履约情况以及争议核心焦点。
考虑到本案属于商事合同纠纷,为高效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秉持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主动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耐心协调双方诉求,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经法院居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互谅互让,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司法确认。
案件结果
经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最终形成民事调解结果,具体内容如下:其一,XX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在指定日期前,向原审原告张X支付款项168000元,并明确了对应的收款账户信息;其二,若该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张X可依据原审一审判决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其三,双方就本案涉案纠纷彻底了结,后续不再就本案产生其他争议。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既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快速化解了合同履约争议,妥善解决了款项支付纠纷,同时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定分止争的司法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