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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平台诈骗集团窝案辩护:中山周智文律师办理基层员工不起诉与国家赔偿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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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平台诈骗集团窝案,属刑事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案件,由中山周智文律师(执业11年,曾法院工作6年)担任当事人辩护人,最终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并依法支持国家赔偿申请。

案件详情

投资理财平台诈骗集团窝案辩护:中山周智文律师办理基层员工不起诉与国家赔偿成功案例

一、案件类型

投资理财平台诈骗集团窝案,属刑事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案件,由中山周智文律师执业11年,曾法院工作6担任当事人辩护人,最终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并依法支持国家赔偿申请。

二、案情简介

主犯 A 等人成立科技公司,搭建虚假理财交易 APP,通过后台操控数据致投资人亏损牟利,内部设经理、组长、组员三级架构,要求组员冒用身份通过交友方式引流,诱导客户在平台充值投资。B 系基层组员,按公司统一提供的账号、话术开展工作,入职时间短,未产生大额诈骗业绩。后公司全员被抓获,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将 B 移送审查起诉。B 家属委托中山周智文律师为其提供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

三、辩护难点

1. 出罪门槛高:案件属典型诈骗窝案,全案定性明确,基层员工极易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成员,无罪辩护空间窄。

2. 主观明知难剥离:当事人客观上参与了引流、聊天环节,需充分论证其对平台诈骗本质不具备认知,无诈骗故意。

3. 证据辩护难度大:需推动检察机关核查案件证据缺陷,通过补充侦查暴露证据不足的问题,方能实现不起诉结果。

四、策略选择与办案过程

周智文律师接受委托后,采取 主观无诈骗故意 + 行为作用轻微 + 证据不足出罪的辩护策略,全力争取不起诉结果。

1. 主观辩护:提出 B 系被骗入职,误以为是普通销售工作,不知晓平台后台操控、客户必亏的核心诈骗逻辑,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故意。

2. 行为辩护:指出 B 仅执行公司指令,使用公司提供的工具与话术,无自主决策权;客户充值、后台操作均由上级负责,B 仅参与前端预备环节,未接触核心诈骗行为。

3. 情节辩护:强调 B 入职时间短、业绩极低,未造成客户实质经济损失,仅领取微薄工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4. 共犯辩护:主张 B 与其他核心成员无共同犯罪意思联络,无需为全案诈骗结果承担责任。

办案过程中,周智文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查阅全案卷宗,梳理证据漏洞,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持续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推动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逐一论证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核心观点。

五、最终结果

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定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 B 作出不起诉决定,B 当日被无罪释放。后 B 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检察机关依法支付了对应羁押天数的人身自由赔偿金。

六、启示

1. 司法层面:诈骗集团案件应分层追责,对底层普通员工需严格审查主观明知与行为作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避免扩大追责范围。

2. 辩护层面:涉诈骗窝案的基层员工辩护,核心是突破 主观明知认定,结合参与程度、获利情况、危害后果论证情节轻微,推动存疑不起诉是有效出罪路径。

3. 公众警示:求职需警惕低门槛、高提成的理财、交友类公司,注意甄别业务合法性,避免误入犯罪团伙成为工具人。

4. 权利层面:公民被错误羁押后,可依法通过国家赔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1970-01-01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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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智文,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济犯罪辩护部主任,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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