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杨X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荣,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阿拉善盟XX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萨x,内蒙古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X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售房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康XX商铺,总价款73272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已将案涉商铺设立抵押,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于2022年7月30日协商签订《退房返款协议》,约定解除原购房合同,被告应于2022年10月31日前返还原告购房结算款700000元。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返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房结算款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售房协议》、返还商铺、支付抵顶房屋价款、支付商铺占有使用费及返还车辆等。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因开发商“先售后押”导致购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同时涉及本诉与反诉,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众多。彭佩荣律师接受原告杨XX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剖析,制定了“本诉精准进攻、反诉全面防守”的诉讼策略。
在本诉方面,彭律师将举证重心放在两份《购房补充协议》和《退房返款协议》上,通过清晰的证据链条向法庭展示:被告因持续逾期办证,先后两次自愿下调房价给予补偿,最终经双方结算确认返还款项为700000元,该金额不仅包含原告实际支付的购房款580000元,还包含被告自愿承担的违约补偿120000元。这一结算合意真实有效,彻底封堵了被告“仅认可返还500000元”的抗辩空间。
在反诉防御方面,彭律师逐一击破被告五项反诉请求。针对商铺返还,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主张在被告未先行返还全部款项前,原告有权拒绝返还商铺;针对抵顶房屋价款,指出《过户费补充协议》的履行前提是商铺能够完成过户,而该前提因被告自身抵押行为已永久灭失;针对占有使用费,强调合同解除过错完全在于被告,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长期对外出租获利;针对车辆返还,指出车辆系被告法定代表人自愿配合过户,属赠与行为,物权变动已完成,被告无权索回。彭律师通过扎实的法律论证和严谨的证据组织,使法庭全面采信了原告方的主张。
案件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及多份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被告先售房、后抵押的行为,导致案涉商铺无法过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构成根本违约。《退房返款协议》系双方就合同解除后款项结算及违约责任的最终合意,确认返款700000元(含购房款580000元及违约补偿120000元)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返款,应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关于反诉,商铺返还应以被告先行返款为前提,被告无权要求先行返还;抵顶房屋价款及占有使用费主张缺乏合同与事实依据;车辆已合法过户,被告主张返还于法无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双方《售房协议》;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结算款700000元;三、被告支付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四、被告结清款项后十日内,原告返还商铺并配合办理抵顶房屋过户返还手续;五、驳回被告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835元由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4241元由被告自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