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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取保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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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在侦查、审查批捕关键阶段,精准研判案件定性与证据不足,结合详实的事实梳理与严谨法律分析,提交多层次辩护意见。最终成功促成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规避证据存疑下的不当羁押,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刑事辩护的司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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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取保成功

案件详情

犯罪嫌疑人:李XX(化名)

辩护人:广东辉耀律师事务所 林晓律师

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5年2月,李XX作为佛山市顺德区XX经营者,在准备销售65号鱼塘鱼只前,因发现部分鱼只腮部发红,为保障产品质量,先抽样送检并取得合格检测报告后,于2月23日对外销售部分鱼只,剩余未售鱼只在售后进行用药治疗。2月28日,农办以售出鱼被检出鱼药残留超标为由抽样,结果显示已用药鱼塘鱼只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约3倍。4月16日,李XX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拘留,案件进入侦查及审查批准逮捕阶段。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细致核查证据链条,围绕案件核心要点开展辩护工作:一是重点论证李XX主观无犯罪故意,其销售前已履行抽检义务,基于合格报告进行销售,售后用药行为与已售鱼只无关联,且对所购中药含恩诺沙星成分并不知情;二是指出案件证据存在重大缺陷,售后抽检样本与销售批次无直接关联,无法排除运输、储存等环节污染的合理怀疑,现有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明链条;三是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强调李XX系本地居民、有稳定住所和社会关系,如实配合调查,涉案行为未造成人员健康损害等严重后果,无羁押必要;四是从法律适用层面明确,恩诺沙星系水产养殖允许使用的兽药,超标情形应优先适用行政处罚,而非刑事追责。

辩护人先后向公安机关提交撤销立案侦查的法律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充分阐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XX不构成犯罪且无社会危险性的核心观点。

判决时间:2025年5月(审查批准逮捕阶段)

办案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方向:被告

判决结果:不批准逮捕,成功取保



  • 1970-01-01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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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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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览 林晓律师,广东辉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执业至今深耕法律实务17年。他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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