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建材公司,法定梁X,委托刘天航律师;被告系某建设工程公司,委托吴律师。双方签订混凝土供货合同,原告供货产生货款、罐车费、泵车费合计 XXX 元,被告仅支付 225 万元,尚欠 136690 元。被告以运单、微信记录存疑、原告刻意分次运输为由拒付余款。
办案经过
刘天航律师收集买卖合同、全部供货运单、项目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发票全套证据,梳理合同运费、泵费收费约定;庭审完整举证供货总量、额外运输泵送费用形成完整证据链,反驳对方无依据抗辩,清晰阐述举证分配规则。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证据完整,被告无反证推翻供货及费用事实,判令被告支付欠款 136690 元,并按 LPR 支付逾期利息;律师费、差旅费因无证据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裁判依据《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