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孙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航律师;被告为张X,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律师。2017 年 8 月 28 日张X向孙X出具 30 万元借条,孙X以现金完成出借交付,后续张X仅偿还 4.2 万元本金,孙X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30 万元并支付利息;张X抗辩款项已全额还清、借贷事实不成立,还主张原告伪造证据。
办案经过
刘天航律师整理借条文本、资金交付相关佐证材料、双方往来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在庭审中清晰还原现金出借的全过程,针对被告的还款抗辩逐一核对每笔转账的关联性,区分本案借款与双方其他过往债务,论证被告举证不能证明案涉借款已清偿。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借条合法有效,借贷事实真实存在;原告无法充分证明双方约定月息二分,利息主张不予支持,扣除双方认可已偿还的 4.2 万元本金后,判决张X向孙X偿还剩余借款 25.8 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张X承担。裁判理由:借条是双方真实合意,现有证据可佐证 30 万元出借事实,被告提交的转账流水无法印证案涉借款已全额还清,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