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起诉撤销,法院为何驳回?刘瑛律师以案说法

  • 行政类
行政类
刘瑛律师 在线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刘瑛律师通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逐一证明送达合法、程序正当,有效回应了各项抗辩,最终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力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

案件详情

一、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市人民法院

二、案情介绍

原告蒋X(化名)系某小区一楼日用品商行的经营者,第三人雷X(化名)系该小区同栋楼上的住户。因日常生活需要,雷X曾在蒋X经营的商行购买日用品,双方由此相识。此后,蒋X单方面认为有与雷X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的可能,在雷X多次明确拒绝的情况下,蒋X仍通过敲击雷X家门、到雷X单位送礼物、尾随、威胁、言语骚扰等方式,持续干扰雷X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此前,蒋X因上述侵扰行为已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2023年6月6日,因侵扰行为及阻碍执行职务,被喀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2023年7月19日,因再次实施侵扰行为,被行政拘留10日;2023年9月26日,因再次实施侵扰行为,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以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由不予批准逮捕。

2024年7月12日20时许,蒋X在其店铺中看到雷X及其女儿许X(化名)走向单元楼门口时,尾随二人进入楼道,对雷X发表“你等着我搞死你”“我去找纪检委查你”等恐吓、威胁言论,后又上楼敲打雷X家门骚扰雷X母亲李XX(化名)。雷X报警后上楼,蒋X仍在言语骚扰,雷X忍无可忍从家中拿出菜刀试图驱赶,蒋X见状才离开现场。

2024年7月19日,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蒋X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蒋X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已于2024年7月23日至8月2日执行完毕。

蒋X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经审查后,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复议维持决定。蒋X仍不服,将某市公安局及某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办案经过

(一)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确认处罚实体合法

刘瑛律师接受某市政府委托后,第一时间对全部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和行政复议案卷材料进行了系统审查。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公安机关认定蒋X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及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是否适当。

刘瑛律师通过对在案证据的梳理,发现本案事实认定具有充分依据:

第一,受害人陈述与视听资料相互印证。 雷X在询问笔录中详细陈述了蒋X尾随、拦截、言语威胁的完整经过,其女儿许X亦证实了相关事实。雷X使用手机拍摄的视频资料清晰记录了蒋X发表威胁言论的过程,与陈述内容高度一致。

第二,原告本人对基本事实供认不讳。 蒋X在公安机关询问时,承认了其尾随雷X母女进入楼道、上楼敲门、与雷X家人发生口角等基本行为,其陈述与在案其他证据不存在实质矛盾。

第三,多次前科充分证明“情节较重”。 自2023年6月至9月,蒋X已因同类侵扰行为先后三次被公安机关处理,其中两次行政拘留、一次刑事拘留。在多次处罚和教育后,蒋X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侵扰行为,充分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情节较重”、在法定幅度内处以十日拘留,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逐项论证程序合法性,回应原告程序异议

针对蒋X提出的程序异议,刘瑛律师逐项进行了法律论证:

关于送达程序问题。 蒋X主张其2024年7月19日并未收到处罚决定书。刘瑛律师指出,从案卷材料可以看出,蒋X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均处于抗拒状态,在所有文书上均拒绝签字,对多数询问明确表示拒绝回答。公安机关在直接送达时蒋X拒绝签收,两名办案民警已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签字。执法记录仪视频进一步显示,7月22日民警再次前往蒋X店铺送达时,其店门紧闭、拒绝见面接触,足以证实其拒收事实。公安机关已依法完成送达义务,程序并无不当。

关于调查程序问题。 公安机关在接警后第一时间开展了立案、确认办案民警、接收调取证据、传唤涉案人员、开展权利义务告知、制作询问笔录、呈请处罚报告、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等法定程序,各环节均符合法律规定,充分保障了蒋X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庭审中的精准呈现

2025年1月8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刘瑛律师作为某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这一核心,从实体认定和程序规范两个维度进行了系统论证。

在实体层面,刘瑛律师指出:蒋X的行为绝非其自称的“仅是要账”,而是尾随、拦截、言语威胁、入户骚扰等多种违法行为的综合表现。公安机关认定寻衅滋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蒋X已有三次同类前科、屡教不改,公安机关认定“情节较重”并处以十日拘留,处罚幅度恰当合理。

在程序层面,刘瑛律师指出:公安机关在接处警、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各环节均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某市政府在复议过程中依法受理、审查并作出复议维持决定,程序合法正当。

四、案件结果

2025年初,人民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判决:

实体方面——蒋X在认识雷X后,自认为有发展男女朋友的可能,在雷X多次明确拒绝后仍通过敲击家门、到单位送礼物、尾随、威胁、言语骚扰等方式干扰雷X及其家人正常生活,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并无不当。蒋X多次实施侵扰行为已构成“情节较重”,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不违反法律规定。

程序方面——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了立案、调查取证、权利义务告知、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正当合法。蒋X主张未收到处罚决定书的意见,与在案证据显示的其多次拒绝签收、拒绝见面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市政府复议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蒋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刘瑛律师以严谨的证据审查能力和专业的庭审论证能力,成功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也为同类多次侵扰类治安处罚案件的应诉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实务参考。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刘瑛律师
刘瑛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瑛律师
5.0分热情执业:5年
刘瑛律师
16531202****1207 执业认证
  •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医疗纠纷 工伤赔偿
  • 喀什市克孜都维路明升国际广场1号楼A座12楼
刘瑛律师,现任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是一名执业多年、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她长期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行政法律事务,...
  • 153 0998 9595
  • Ly1530998959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