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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事涉外婚姻介绍并收取大额费用——合同因违反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中介人应返还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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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廖秋英律师在本案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十二万元全额返还的胜诉判决,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处理新型、边缘性合同纠纷中的专业判断力与诉讼执行力。

案件详情

案情详情

原告经其姐姐的朋友介绍认识了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被告。被告称可介绍柬埔寨籍女孩嫁至本地。原告在被告家中与一名柬埔寨籍女孩(中文名某某)相亲。次日,被告带某某至原告家中洽谈婚事,称已同意婚事并要求原告支付费用十七万元。为打消原告顾虑,被告承诺“这个某某不会走,如果走了,我就会把费用全部退给他,但不能保一世,只能保到小孩出生,也就是小孩子出生后某某如果走了,就不负责任,也不会退费了”。


双方最终商定介绍费用十七万元,先支付十三万元,剩余四万元于年后支付。原告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及现金支付,共计向被告支付十三万元。利X于2026年1月20日开始在原告家中居住,同月30日下午外出后去向不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约退款,被告仅返还一万元,余款十二万元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十二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支付了保全申请费及保全保险费。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办发(1994)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被告为原告介绍涉外婚姻并收取十三万元的行为,违背婚姻法律精神与公序良俗,且违反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案涉涉外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被告的“人走退款”承诺,法院认定该承诺属于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无效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现柬埔寨女孩已离开且未返回,被告应履行退款承诺,品除已返还的一万元后,还应返还十二万元。

关于保全保险费,因双方无约定且非必然产生费用,不予支持。

案件总结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涉及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涉外婚姻介绍服务的法律效力认定及无效后的财产返还问题。

争议焦点:(一)个人从事涉外婚姻介绍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有效;(二)被告作出的“人走退款”承诺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是否仍具有约束力;(三)财产保全保险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裁判要旨:

涉外婚姻介绍服务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违背公序良俗,相关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其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人走退款”承诺属于争议解决条款,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仍然有效,中介人应按承诺履行退款义务。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中介人收取的介绍费用在扣除已退还部分后应全额返还。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涉外婚姻介绍纠纷,法院准确适用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认定个人涉外婚介服务合同无效,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人走退款”的争议解决约定,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返款诉请。判决既体现了对行政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维护,防止涉外婚介商业化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也保护了当事人基于合法争议解决条款的合理预期。此外,本案对财产保全保险费的支持条件(须有约定或法律规定)作出了清晰界定,具有一定的类案参考价值。

廖秋英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廖秋英律师作为原告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展现了以下核心价值:

第一,精准选择合同纠纷案由并构建“无效+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双轨诉讼策略。 本案被告从事的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个人涉外婚姻介绍业务,若仅以“违约”为由起诉,合同效力问题将成为被告抗辩焦点,原告可能面临合同无效后诉请被驳回的风险。廖秋英律师采取双轨策略——既主张“被告未履行人走退款的明确承诺”(违约逻辑),又主动论证“涉外婚介合同因违反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并巧妙援引《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无效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效力”之规定,锁定“人走退款”承诺作为独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该策略使法院无论从“违约”还是“无效后返还”角度审理,均可支持原告,极大增强了胜诉确定性。

第二,成功将“人走退款”口头承诺界定为争议解决条款,规避合同无效的直接冲击。 被告的退款承诺系口头作出,无书面文件。廖秋英律师通过申请调取原告在芦溪镇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将被告在公安机关陈述的“如果利X走了,我就会把费用全部退给他”等关键内容固定为书面证据,并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屏光盘、转账凭证等,形成了完整的承诺证据链。在此基础上,她主张该承诺系双方对合同终止后责任承担的预先安排,属于争议解决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具有独立性,不因主合同无效而失效。法院完全采纳该观点,成为判决支持返款的核心法律依据。

第三,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确保判决有效执行并转移保全成本。 鉴于被告在纠纷发生后仅象征性返还一万元后即拖延推诿,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廖秋英律师在起诉同时即申请财产保全并获准。法院最终判决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千余元由违约方被告负担,原告的保全投入获得了完全补偿,也为判决生效后的顺利执行提供了实质保障。

第四,充分依托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公序良俗与行政法规双重路径否定合同效力。 廖秋英律师在诉讼中援引国办发(1994)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两个维度,充分论证了个人营利性涉外婚介行为的违法性和不当性。法院在判决中完整采纳该论证逻辑,使本案裁判不仅具有法律依据,也具有鲜明的社会价值导向,体现了律师将行政规范与民事法律交叉适用的专业能力。

第五,精细拆分诉讼费用承担,最大化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本案原告预交了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廖秋英律师在诉请中明确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部分及保全申请费共计一千七百余元,原告仅承担七百余元,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维权经济负担。

综上,廖秋英律师在本案中以“无效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独立”的双轨诉讼策略、对口头承诺的关键证据固定、及时的财产保全申请、行政法规与民事法律的交叉适用以及精细的费用承担安排,在涉外婚介行为被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复杂法律背景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十二万元全额返还的胜诉判决,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处理新型、边缘性合同纠纷中的专业判断力与诉讼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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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秋英律师,江西玉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逾十二载。她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专业,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更在长期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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