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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超额利息返还不当得利纠纷胜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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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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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精准区分民间借贷合法利息与超额高利,厘清砍头息、多笔往来款项性质,固定全部转账证据。依托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确立核算逻辑,反驳被告自愿付息不予返还的抗辩,说服法院认定超额利息属不当得利。协助当事人追回近十万元超额支出,为高利放贷受害借款人提供清晰维权路径,高效实现财产返还诉求。

案件详情

一、基础案件信息

1. 审理法院: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2. 判决日期:2026年6月29日

3. 代理身份:原告方诉讼代理人(民间借贷出借人超额收取利息,代理借款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4.承办律师:王辉 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详情

原告二人系父子,与被告为同村镇邻居。2020年9月,原告因经营周转借款,由儿子作为名义借款人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书面约定借款20万元,月利率3%,借款期限至2021年2月。

合同签订当日,被告转账交付20万元至原告账户,原告当日转回9000元,庭审各方确认其中6000元为预先扣除的砍头息,剩余3000元用于清偿双方无关旧债利息。

借款履行期间,原告长期按20万元本金、月息3%标准每月支付利息,2024年9月原告一次性转账5万元偿还借款本金;本金部分抵扣后,被告仍以剩余15万元为基数,按月3%标准持续收取高额利息至2025年12月。

经统计,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本息合计4115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远超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且预先扣除利息、长期超额付息,原告多支付款项无法律依据,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原告遂委托我方律师提起诉讼。

三、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两名原告返还超额收取的不当得利款项共计150000元;

2.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1. 认定预先扣除的6000元砍头息不计入借款本金,案涉实际借款本金为194000元;

2. 案涉借款成立于2020年9月,法定利息保护上限为年利率15.4%,双方月息3%约定超出法定标准,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3. 分段核算法定应付本息,抵扣原告全部还款后,认定被告超额收取97505元,属于不当得利;

4. 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97505元;

5. 驳回原告超出97505元的诉讼主张;

6.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承担577元,被告承担1073元。

五、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民间借贷衍生不当得利纠纷,核心争议集中于三点:一是预先扣除的利息是否抵扣本金,二是长期超法定上限支付利息如何核算超额金额,三是区分案涉借款付息与双方其他往来款项。

被告抗辩回转款项为其他债务、利息系双方自愿约定不应返还,庭审中我方律师固定双方共同认可的转账拆分事实,区分案涉借款本息与无关旧债还款,严格依据《民法典》砍头息规则、民间借贷利率保护司法解释搭建计算逻辑。

庭审中主动向法院申请统一按年利率15.4%整体计息扣本,简化核算流程,配合法院完成分段本息核算,精准举证全部转账流水、借款合同,完整还原超额付息事实。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核心法律观点,剔除不受法律保护的高额利息,认定超额收款构成不当得利,支持我方主要诉求,仅根据法院精准核算金额调整返还数额,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得到司法保护。

六、律师价值

本案精准区分民间借贷合法利息与超额高利,厘清砍头息、多笔往来款项性质,固定全部转账证据。依托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确立核算逻辑,反驳被告自愿付息不予返还的抗辩,说服法院认定超额利息属不当得利。协助当事人追回近十万元超额支出,为高利放贷受害借款人提供清晰维权路径,高效实现财产返还诉求。


  • 2026-06
  •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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