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离婚纠纷,核心争议为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恶意处分、隐匿挥霍认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2 条、第 1092 条婚姻家庭相关规定。《民法典》1062 条明确婚内生产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处置权,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擅自大额支出、转移资产;第 1092 条规定离婚诉讼中,一方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可少分、不分对应资产,同时对方可要求追回相应款项。
甲乙二人婚后共同经营企业,公司经营收益、账户资金均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姻矛盾激化后,女方单方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房产、存款、公司股权等全部婚内共同财产。我方接受男方委托应诉,全面梳理微信、企业 U 盾、法律顾问合同、资金流水全套证据,锁定关键事实:女方在未取得男方同意前提下,私自动用夫妻共同经营公司账户内资金支付自身离婚案件律师费,该资金来源于二人婚内共同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女方单方大额支出用于个人离婚诉讼,属于擅自处分、变相隐匿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除此之外,我方同步整理完整佐证证据:1、女方亲友婚内向男方借款 30 万元的转账、聊天记录,证明存在夫妻共同债权待分割;2、多年带子女就医沟通记录,证实男方长期承担子女抚养照料义务;3、U 盾使用记录、企业运营聊天记录,佐证女方多次无故干扰公司正常经营,阻挠男方行使股东、经营权利。
庭审举证阶段,我方重点向法庭、对方释X法律风险:女方未经共有人许可,挪用夫妻共同经营企业资金支付个人律师费,属于单方恶意处分婚内共同财产。一旦法院查实该行为属实,依据《民法典》1092 条,在房产、存款、公司股权分割时,女方将被判决少分甚至不分对应共同财产,同时男方有权主张女方返还擅自支出的全部律师费款项。
对方充分知晓该行为对自身财产分割会产生重大不利裁判后果,继续诉讼将面临大幅缩减财产分割份额、返还大额资金的双重损失,经权衡全部诉讼风险后,主动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法院审查撤诉系女方真实意思表示,出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女方自行承担。
本案给婚内创业夫妻重要普法:婚后共同开办公司,企业营收、账户资金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单方不得私自挪用、大额支出用于个人诉讼、私人消费;离婚诉讼中若能固定对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完整证据,将在财产分割中占据绝对优势,对方大概率主动和解、撤诉止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