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化名甲男,1988 年 9 月 1 日出生,汉族,本地生物科技企业职工,有固定居住地址;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化名乙女,1988 年 2 月 1 日出生,蒙古族,居住于本地世纪交通家园小区。二人 2018 年 6 月 1 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化名小涵,7 岁)。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已分居一月。原告起诉诉求:1. 判令双方离婚;2. 价值 20000 元XX车辆归原告所有;3. 对外债务区分承担,部分债务由原告偿还、部分由被告偿还;4. 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 1000 元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5.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称被告离家时取走家中财物、金银首饰与现金,双方无和好可能。被告答辩意见:同意离婚,但主张由自己抚养女儿;不认可原告主张的一笔对外债务,认可其余共同债务;车辆归原告所有,但要求原告支付 10000 元车辆折价款;主张分割原告每月 6000 余元工资收入。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2 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原告代理律师郭涛、被告均到庭参与诉讼。庭审中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借款说明、村委会亲属证明、房屋视频、银行账户流水、照看子女视频等多组证据。法院逐一核查证据效力:双方聊天记录、部分借款说明、银行流水具备证明效力予以采信;原告姐姐出具的借款说明因存在利害关系、无其他佐证,不予采信;部分视频、亲属证明无法佐证子女抚养相关主张,不予采信。经法庭询问核实: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为XX轿车一辆(价值 20000 元),夫妻共同债务合计 50000 元;婚生女实际长期跟随被告共同生活。
案件结果
一、判决内容
- 准予原告甲男与被告乙女离婚;
- 婚生女小涵由被告乙女抚养,原告甲男自 2025 年 9 月起每月 25 日前支付抚养费 1000 元,直至子女独立生活;
- XX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车辆折价款 10000 元,于判决生效后履行;
- 50000 元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各自承担 25000 元;
- 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原、被告各负担 75 元。若不服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判决理由
- 离婚认定:双方均认可夫妻因琐事矛盾不断、感情破裂,且一致同意离婚,法院依法准许解除婚姻关系;
- 子女抚养:婚生女现阶段长期与被告共同生活,为保障子女稳定成长环境,不宜变更现有生活状态,故确定由被告抚养,结合本地生活水平与双方收入情况,确定每月 1000 元抚养费标准;
- 财产分割:双方协商一致车辆归原告,结合车辆总价值 20000 元,判定原告支付一半折价款给被告;
- 债务划分:仅双方共同确认的 50000 元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均等分担;原告主张的另一笔债务仅有其亲属书面说明,无借款凭证佐证、被告不予认可,涉及第三人权益,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分割原告工资收入,但未提交对应证据、无明确分割数额,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法院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关法条及配套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