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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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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郭涛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全程参与本案庭审,协助原告提交婚姻证明、聊天记录、借款说明、银行流水等多组证据,梳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分割诉讼主张,当庭参与案件举证质证,代为陈述诉求、举证佐证原告诉请,为原告开展全部诉讼代理工作,依法维护原告在离婚纠纷中的合法民事权益。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化名甲男,1988 年 9 月 1 日出生,汉族,本地生物科技企业职工,有固定居住地址;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名乙女,1988 年 2 月 1 日出生,蒙古族,居住于本地世纪交通家园小区。
二人 2018 年 6 月 1 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化名小涵,7 岁)。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已分居一月。
原告起诉诉求:1. 判令双方离婚;2. 价值 20000 元XX车辆归原告所有;3. 对外债务区分承担,部分债务由原告偿还、部分由被告偿还;4. 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 1000 元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5.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称被告离家时取走家中财物、金银首饰与现金,双方无和好可能。
被告答辩意见:同意离婚,但主张由自己抚养女儿;不认可原告主张的一笔对外债务,认可其余共同债务;车辆归原告所有,但要求原告支付 10000 元车辆折价款;主张分割原告每月 6000 余元工资收入。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2 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原告代理律师郭涛、被告均到庭参与诉讼。
庭审中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借款说明、村委会亲属证明、房屋视频、银行账户流水、照看子女视频等多组证据。法院逐一核查证据效力:双方聊天记录、部分借款说明、银行流水具备证明效力予以采信;原告姐姐出具的借款说明因存在利害关系、无其他佐证,不予采信;部分视频、亲属证明无法佐证子女抚养相关主张,不予采信。
经法庭询问核实: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为XX轿车一辆(价值 20000 元),夫妻共同债务合计 50000 元;婚生女实际长期跟随被告共同生活。

案件结果

一、判决内容

  1. 准予原告甲男与被告乙女离婚;
  2. 婚生女小涵由被告乙女抚养,原告甲男自 2025 年 9 月起每月 25 日前支付抚养费 1000 元,直至子女独立生活;
  3. XX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车辆折价款 10000 元,于判决生效后履行;
  4. 50000 元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各自承担 25000 元;
  5. 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原、被告各负担 75 元。
    若不服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判决理由

  1. 离婚认定:双方均认可夫妻因琐事矛盾不断、感情破裂,且一致同意离婚,法院依法准许解除婚姻关系;
  2. 子女抚养:婚生女现阶段长期与被告共同生活,为保障子女稳定成长环境,不宜变更现有生活状态,故确定由被告抚养,结合本地生活水平与双方收入情况,确定每月 1000 元抚养费标准;
  3. 财产分割:双方协商一致车辆归原告,结合车辆总价值 20000 元,判定原告支付一半折价款给被告;
  4. 债务划分:仅双方共同确认的 50000 元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均等分担;原告主张的另一笔债务仅有其亲属书面说明,无借款凭证佐证、被告不予认可,涉及第三人权益,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分割原告工资收入,但未提交对应证据、无明确分割数额,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关法条及配套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 2025-08-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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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涛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通辽秉听律师事务所,曾执业于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常年受聘担任通辽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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