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自然人拟购置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某公寓物业,案涉房屋建筑面积 76.62㎡,房屋总价款 531606 元,双方计划采用分期付款模式交易。自然人自 2020 年 1 月起分多笔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向涉案企业支付款项,转账均备注对应房号,企业分三次出具购房款收据,累计收款 212624 元。后续自然人因自身经济能力不足,无力继续支付剩余购房款项,涉案企业曾向自然人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但始终未落实退款事宜。自然人多次与企业协商退款,企业均无法明确退款时间,自然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初期原告诉请确认预售合同解除、退还房款并计付资金占用利息,庭审中原告撤回确认合同解除的诉求,调整资金占用利息起算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庭审审理查明,双方虽存在款项收付行为,但未就房屋交付、产权登记、付款节点等核心交易条款达成完整书面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并未成立。涉案企业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庭审,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全部诉讼权利。
(二)办案经过
当事人委托律所律师作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工作。代理人梳理全部交易凭证,归集微信转账明细、多笔银行转账回单、企业出具的三份购房款收据等完整证据链,全部凭证均标注案涉不动产房号、款项性质为购房款,完整固定 212624 元付款事实。代理人整理案件事实,明确双方未成立有效买卖合同的核心法律观点,起草民事起诉状,清晰列明退款本金、利息计算标准、利息起算节点、诉讼费承担等诉讼请求,向管辖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完成立案。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人陪同当事人到庭参与庭审,当庭完整提交全部支付证据,清晰陈述款项支付、协商退款无果、双方无完整书面买卖合同的案件事实,围绕合同未成立、企业负有全额退款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义务展开法庭说理。涉案企业缺席庭审,未提交答辩材料与抗辩证据,代理人完整完成举证、法庭辩论全流程诉讼工作。
(三)案件结果
1. 法院认定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判令涉案企业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购房款 212624 元;
2. 资金占用利息以 212624 元为计算基数,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3.85% 计算至全部房款清偿完毕之日;
3. 若企业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4. 本案案件受理费 4490 元、公告费 560 元及后续产生公告费用,全部由涉案企业承担;
判决载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限高、失信、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