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时间: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某消费金融公司,法定外籍自然人,委托赵剑律师;被上诉人杨X。双方线上签订电子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纠纷由济南市市中区法院管辖。杨X逾期拖欠本金、服务费合计四万余元,公司向约定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电子签约地点不确定、管辖约定无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赵剑律师整理电子信贷合同、授权书、本地分公司工商登记全套证据,二审庭审重点论述:合同三方主体共同书面约定管辖,签约服务商本地经营场所与案件存在实际联系;电子合同合法有效,法律认可约定签订地优先于实际签约地点,一审法律适用错误,完整提交上诉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不予受理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裁判理由:案涉管辖条款系各方真实合意,约定地点与纠纷存在实际业务关联,电子合同不影响管辖约定效力,原审否定协议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