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法院、时间
审理法院: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决作出时间 2022年11月
二、案件详情
案件背景
原告王X作为自然人,与建筑分包公司签订土建劳务分包合同,承接航空院校精装修土建配套施工,包工包料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双方结算确认总工程款130万余元,分包公司仅支付65万余元,尚欠64万余元。分包公司以未与甲方完成结算、存在扣款为由拒付余款;案涉项目发包人为航空院校,院校与总包分包公司未结清巨额工程款。王X委托陈向东律师处理本案,同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冻结两被告银行账户,案件开庭时分包公司无正当理由缺席,发包人当庭抗辩原告不属于法定实际施工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案件核心争议
1. 自然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无效,工程已投入使用能否参照结算单据支付工程款;
2. 分包公司主张工程存在质量扣款、第三方服务费是否具备事实依据;
3. 原告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发包人航空院校是否需要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4. 欠付工程款利息、合同约定违约金能否同时支持。
三、案件结果
前后对比
1. 起诉前:分包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以未结算、存在扣款为由拒不付款,发包人拒绝承担任何清偿义务,原告数百万施工款项回款无保障。
2. 陈向东律师代理后:
3. 法院判令分包公司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万余元及起诉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4. 判令发包人航空院校在欠付分包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 仅驳回违约金诉求,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两被告承担;
6. 前期律师同步办理财产保全,成功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为后续执行锁定财产。
四、律师价值
1. 提前办理诉讼保全,锁定被告财产保障回款
立案阶段同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保险公司保函担保,法院依法冻结分包公司、发包人银行存款71万余元,防止两被告转移资金,从根源避免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风险。
2. 完整归集结算、施工全套证据,夯实欠款事实
律师整理分包合同、工程量结算单、材料移交清单、付款流水、项目投入使用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结算凭证完整闭环,即便分包公司缺席庭审,法院完整采信全部欠款金额。
3. 精准适用建工司法解释,认定原告实际施工人身份
针对发包人抗辩原告不属于实际施工人,律师结合包工包料施工内容、独立完成劳务、直接垫付人工辅料的事实,援引建工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论证原告符合实际施工人认定标准,判令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共同担责。
4. 驳斥被告扣款抗辩,举证不能后果由对方承担
针对分包公司提出质量扣款、第三方服务费抵扣主张,律师当庭指出被告无任何质量缺陷、扣款书面证据,法院直接驳回该抗辩,不抵扣原告应收工程款,全额支持结算尾款。
五、适用咨询场景
1. 自然人劳务分包、包工包料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
2. 总包 / 分包公司拖欠款项,需要起诉发包方一并担责;
3. 工程完工发包人已投入使用,对方以未结算、质量为由拒付工程款;
4. 诉讼前、诉讼中需要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账户;
5. 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投入使用,主张参照结算付款。
六、法律服务指引
建筑劳务分包、土建包工包料工程款追索案件均可预约陈向东律师。律师可提供前期财产保全、证据梳理、工程量核算、一审全程代理,精准适用建工司法解释向总包、发包人双重主张债权,最大限度保障施工方回款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