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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王雨恩律师代理母女维权,成功确认集体分配权益并全额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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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恩律师 在线
浙江浙杭(龙港)律...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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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简介

母女二人系村集体原始在册村民,户籍长期落户本村未迁出。村经济合作社以二人户口挂靠、未实际履行村民义务、分配方案仅男性可立户等理由,拒绝发放土地出让分红与安置住房指标。母女委托王雨恩律师起诉,主张集体分红及安置面积权益。合作社一审败诉后上诉,主张成员资格认定属村民自治、户籍地址存在瑕疵不应享有权益。

二、办案经过

1. 梳理基础事实:固定母女原始取得集体成员资格证据,证实二人户籍从未迁出,不存在丧失成员资格法定情形;

2. 针对合作社抗辩逐一反驳:成员资格认定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户籍地址登记错误非当事人过错,不能剥夺法定集体权益;

3. 指出村分配方案存在性别区别对待,违背男女平等原则;结合两份集体分配方案,厘清人口基数与立户分配两套标准,区分分红与安置面积的不同适用规则;

4. 一审、二审全程出庭代理,提交户籍档案、村原始村民身份佐证材料,论证当事人应享有对应集体分配待遇。

三、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母女合计 18㎡安置指标,合作社支付分红 15000 元;合作社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全部核心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四、办案心得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系法定权利,不受村自治方案随意限制;仅以户籍挂靠、女性村民为由剥夺分配权益无法律依据。户籍登记瑕疵责任不在村民的,不能作为拒发补偿、安置的理由。区分 “立户分配” 与 “人口基数分配” 两项标准,可精准拆分当事人应享权益。

五、适用场景

农村征地补偿、集体资产分红、安置房分配中,村集体以出嫁女、户口挂靠、女性不得立户等理由拒付待遇的集体成员权益纠纷。

六、服务指引

若您户籍在本村、原始取得集体成员身份,村集体拒绝发放土地分红、安置指标,可携带户口本、户籍档案、集体分配公告、拒付证明等材料咨询,律师可代理起诉确认成员权益、追索分配款项。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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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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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擅长于刑事辩护,是温州市杰出的青年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王律师始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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