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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减资损害债权人责任纠纷案|王雨恩律师代理债权人胜诉,原股东各担 99 万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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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我方当事人长期向某复合材料企业供货,企业累计拖欠大额货款,经诉讼确认债权后强制执行无足额财产可供清偿。该公司两名原股东在债务存续期间办理大幅减资,仅登报公示未直接通知我方当事人。当事人委托王雨恩律师起诉两名原股东,要求二人在各自减资额度内,对公司无法清偿货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办案经过

1. 梳理证据:整合供货单据、对账聊天记录、生效债权判决书、终本执行裁定,锁定减资前债权已真实存在;调取工商减资档案、股东债务承诺说明,证实公司未单独通知已知债权人。

2. 抗辩突破:针对被告三大抗辩逐一反驳 —— 一是厘清实际债权归属,第三方企业出具声明确认货款属我方当事人个人债权;二是区分债务形成时间,多组对账记录证明减资前欠款已产生;三是指出股权转让不能免除瑕疵减资责任,违规减资等同于抽逃出资。

3. 庭审说理:援引 2023 版《公司法》减资通知义务条款及公司法解释三抽逃出资规则,论证未通知债权人的减资程序违法,直接削弱公司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信赖利益。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减资存在程序瑕疵,两名原股东各自在 99 万元减资范围内,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全部货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两名被告全额承担。

四、办案心得

1. 公司减资必须单独通知已知债权人,仅公示公告不足以完成法定义务,遗漏通知即构成瑕疵减资;

2. 股东事后转让股权、减资后实缴剩余出资,均不能免除违法减资带来的补充赔偿责任;

3. 债权人拿到终本裁定后,可同步追究违规减资原股东责任,拓宽回款路径。

五、适用场景

企业拖欠货款 / 借款,股东未经通知债权人擅自减资,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的债权追偿案件。

六、服务指引

1. 持债权判决书、执行终本裁定、工商内档材料面谈;

2. 律师核查减资流程、债权形成时间,评估股东追责可行性;

3. 代理起诉原股东,主张减资范围内补充赔偿,同步推进财产保全。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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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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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擅长于刑事辩护,是温州市杰出的青年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王律师始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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