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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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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推动法院认定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在原告损失总额270135.84元超过保险限额(204750元)的情况下,获得保险限额内的全额赔偿,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程度的赔偿。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为其名下货船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内河船舶一切保险及附加险(含附加1/4碰撞、触碰责任险,保险限额204750元)。2024年5月5日,该货船在航行中因汛期水位下降导致地笼缠绕螺旋桨、主机失去动力,船舶失控后碰撞跨航道热电蒸汽管支撑墩(助航标志墩),造成船舶自身损失8550元、支撑墩损失85900元、热电管损失182778.5元。原告主张事故属于保险承保范围,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77228.5元。被告辩称管道支撑墩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航标”,不属于承保范围,仅同意赔偿本船损失扣除免赔率后的684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0475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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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翔律师,毕业于浙江警官学院,有五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 后辞职从事律师工作,曾在杭州警察系统就职5年时间,后续从事法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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