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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与胡XX、刘XX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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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被告缺席、未质证的情况下,通过提交原告与被告胡某某、刘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及录屏光盘等电子证据,清晰证明了货物交付、对账确认及欠款金额,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对胡某某的货款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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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与胡XX、刘XX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宋XX经营卖鞋店铺,2022年至2024年间向被告胡XX、刘XX(母女关系)批量供应鞋子。2024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胡XX对账,胡XX确认尚欠货款14850元,但后续未再支付。原告催讨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胡XX、刘XX共同支付货款及利息。原告主张刘X多次联系发货并支付货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两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胡X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XX货款14850元及利息(自2025年12月26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刘XX的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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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翔律师,毕业于浙江警官学院,有五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 后辞职从事律师工作,曾在杭州警察系统就职5年时间,后续从事法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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