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陈XX与温岭某服装辅料商行、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
案情简介
温岭某服装辅料商行向浙江某服饰公司供应布料,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XX负责洽谈、下单、对账及货款支付。截至起诉时,尚欠货款139226元未付。该公司已注销,唯一股东为陈XX之母袁某某。一审法院认定陈XX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判决陈XX与袁某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陈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仅为公司监事、非实际控制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XX应对案涉货款承担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定:陈XX在股权转让后仍代表公司对外交易、结算货款并支付货款,在公司治理中居于核心地位,系实际控制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