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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温岭某服装辅料商行、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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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陈宇翔律师通过书面答辩意见充分论证一审判决的正确性,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陈XX与温岭某服装辅料商行、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

案情简介

温岭某服装辅料商行向浙江某服饰公司供应布料,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XX负责洽谈、下单、对账及货款支付。截至起诉时,尚欠货款139226元未付。该公司已注销,唯一股东为陈XX之母袁某某。一审法院认定陈XX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判决陈XX与袁某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陈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仅为公司监事、非实际控制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XX应对案涉货款承担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定:陈XX在股权转让后仍代表公司对外交易、结算货款并支付货款,在公司治理中居于核心地位,系实际控制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 1970-01-01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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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翔律师,毕业于浙江警官学院,有五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 后辞职从事律师工作,曾在杭州警察系统就职5年时间,后续从事法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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