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调解协议撬动百万工程款——代理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
代理方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合同效力确认 / 表见代理
案情概述:
某年底,某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从某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处分包了位于某市的“某磷深加工项目”的部分厂房建设工程。工程于次年10月竣工,但双方一直未进行最终结算。乙公司仅支付了1060万元,对于剩余的370余万元工程款,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
更棘手的是,某年春节前夕,因甲公司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在项目现场聚集讨薪。在公安机关的介入调解下,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乙公司项目常务副经理某丙在派出所签订了一份《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乙公司须在同年4月5日前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核算,逾期则以甲公司自行核算的1433万元工程款为准进行支付。
代理难点:
调解协议效力存疑,对方全盘否认: 乙公司在上诉时,矢口否认这份在派出所签订的调解协议的效力。他们声称,签字人某丙只是一名普通员工,无权代表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对公司没有约束力。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
对方主张“受胁迫”签订,意图推翻协议: 乙公司辩称,某丙是在工人围堵、面临巨大压力下被迫签字,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工程量争议巨大,对方申请司法鉴定: 乙公司坚持认为甲公司单方出具的结算书金额虚高,特别是其中高达5%的“标准化工程管理费”和10%的“省级样板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完全没有合同依据,强烈要求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案件结果】
王纯剑律师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在一审和二审中均作出了精彩的法律论证。他紧扣《民法典》关于职务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规定,并结合乙公司事后向甲公司发送的、带有公司项目部印章的《通知》这一关键证据,成功说服了两级法院。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乙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某丙在派出所签订的《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有效,对乙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委托第三方鉴定,应按协议约定,以甲公司提交的1433万元工程款为准进行结算。
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73万元,并自同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律师价值】
化“危”为“机”,将不利情境转化为有利证据: 工人讨薪本是甲公司的困境,但王纯剑律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事件。他将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作为核心武器,通过论证其合法性,成功地将一个混乱的讨薪事件,转化为了一个对己方极为有利的、具有强制力的还款承诺。
精妙运用“表见代理”规则,锁定公司责任: 面对乙公司“员工无权代表公司”的抗辩,王律师没有纠缠于某丙的职位高低,而是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角度切入。他举出了乙公司项目部事后盖章发函、要求甲公司前来结算等一系列行为,证明乙公司已经以实际行动“追认”了某丙的代理行为,从而堵死了对方的退路。
阻止司法鉴定,节省大量时间和成本: 工程造价鉴定通常耗时数月,费用高昂。王律师凭借对调解协议条款的精准解读,成功地说服法院认定乙公司已因自身违约而丧失了申请鉴定的权利。这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巨额的鉴定费用,更将诉讼周期缩短了半年以上,使当事人得以快速拿到工程款,解决了燃眉之急。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尤其是在双方已经过第三方(如公安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协议的案件。也适用于其他合同纠纷中,一方以“签约人无权代理”为由否认协议效力的情形。
服务指引: 当事人在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尤其是调解协议、结算单、对账单)时,务必确认对方签字人的身份和权限。如果对方是公司员工,最好要求其出示授权委托书,或加盖公司公章。一旦发生纠纷,不要轻易否定之前签订的协议,而应咨询律师,从法律角度寻找协议的效力依据。王纯剑律师的实践证明,一份看似“被迫”签订的协议,只要策略得当,也能成为制胜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