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自然人购房主体 2019 年 2 月 15 日与房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约定购房主体以按揭形式支付购房款,向银行申请 420000 元 240 期个人购房贷款,房产企业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三方同步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明确约定,若购房主体逾期还贷导致开发商代偿,购房主体需 10 日内返还全部代偿款项,自代偿日起按贷款总额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开发商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维权开支。 后续购房主体连续 12 次逾期偿还银行按揭本息,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贷款银行分多次扣划开发商保证金账户资金,累计代偿本息合计 48618.45 元。开发商为追回代偿资金,委托律所提起追偿诉讼,支出律师费 2000 元;同时通过保险公司保函办理财产保全,产生保函费 500 元、法院保全申请费 540 元,起诉主张购房主体偿还全部代偿款、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承担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维权费用。
(二)办案经过
法院 2025 年 2 月 28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公开开庭审理。房产企业委托代理律师到庭参与庭审,完整提交营业执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担保合同、银行代偿扣款凭证、保全保险单据、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全套证据,完整举证证明担保关系、代偿事实、维权费用支出及双方违约责任约定。购房主体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对原告提交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结合合同条款及民法典担保相关规定开展事实与法律认定。
(三)案件结果
1. 判令购房主体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代偿金 48618.45 元,以 48618.45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利息至款项结清;
2. 判令购房主体十日内向房产企业支付律师费 2000 元;
3. 驳回房产企业主张的保全保函费 500 元诉求;
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33 元、保全费 540 元,全部由购房主体承担;
5. 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原告可在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6. 败诉方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