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购房借款人通过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办理 610000 元 240 期按揭贷款,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行为,贷款银行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扣划开发商保证金账户资金 21256.71 元清偿借款人逾期本息。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开发商代偿贷款后,借款人需 10 日内归还代偿款项,并按贷款总额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开发商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开支。 此前双方曾因另一笔代偿款形成诉讼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后开发商办理注销,2025 年 8 月 12 日与第三方主体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包含本案 21256.71 元代偿款、律师费 2000 元在内的全部追偿债权一并转让。受让债权主体为实现债权,委托律所代理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 2000 元;申请财产保全,预缴保全申请费 270 元,另投保保全责任保险支出保函费 500 元。受让主体起诉主张借款人支付代偿款、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承担律师费、全部诉讼及保全相关费用。
办案经过
法院 2025 年 11 月 17 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开开庭,债权受让方委托两名律师特别授权出庭,借款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庭审中律师提交全套证据:企业主体资料、商品房预售合同、借款担保合同、银行保证金扣划凭证、债权转让协议、保全保险保单、律师费委托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关联案件调解书,完整举证证明代偿事实、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维权费用实际产生。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向借款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依法认定债权转让已完成通知,对全部证据三性予以采信。同时法院核查债权转让协议内容,确认受让债权范围不含本案资金占用违约金相关权利。
案件结果
1. 判决借款人十日内支付债权受让方代偿金 21256.71 元;
2. 判决借款人十日内支付债权受让方律师代理费 2000 元;
3. 驳回资金占用利息、保函费 500 元的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91 元、保全申请费 270 元,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5.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若借款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二年;逾期不履行将被限高、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