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女,1941年12月出生,住址[某县某镇某街某号],公民身份号码[XX])系被继承人(姓名XX)的法定继承人之一。被告(男,1961年11月出生,住址[某县某街道某新村某幢某单元某室],公民身份号码[XX])同为继承人。本案另有第三人三名(分别为男1965年12月出生、女1959年2月出生、女1963年10月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亦为继承权人,其中部分第三人委托另一第三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亲属关系)。原告委托[原告代理XX事务所]律师[律师1]、[律师2]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被告代理XX事务所]律师[律师3]参加诉讼。浙江省安吉县XX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浙0523民初9230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658565元;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等待遇257456元,原告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即12872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纠纷缘起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及抚恤金分配未果,各方未能协商一致。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织审理。审判人员([审判员]等)主持调解工作。庭审及调解过程中,原告代理XX主张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及抚恤金分割,被告代理XX代表被告进行答辩与协商,第三人等亦参与调解程序。法院鉴于各方当事人均为亲属关系,秉持减轻诉累、化解家事矛盾原则,积极促成调解。双方围绕原告主张的658565元支付请求及抚恤金257456元分割方案进行多轮磋商。被告方对原告主张的全部金额有异议,经法院释X与居中协调,原告方同意在接收一次性补偿后放弃其他请求。代理XX协助当事人权衡诉讼风险与成本,最终就补偿数额、履行期限及诉讼费分担达成共识:被告给付原告共计280000元(该款明确包含被继承人抚恤金257456元),于2026年4月30日前履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37元(已减半)由原被告分担,被告应负担部分直接给付原告。
案件结果
浙江省安吉县XX于2026年4月7日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审判员[XX]、法官助理[XX]、书记员[XX])。调解书载明:一、被告给付原告共计280000元(包含被继承人抚恤金257456元),于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583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2917元,被告负担292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6年4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原告虽未全额获得诉请658565元及128728元抚恤金份额,但通过调解快速锁定280000元(含全部抚恤金257456元)债权,诉讼费亦部分转嫁被告,纠纷一次性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