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郭X、张XX诉某县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二审)
案情简介
上诉人郭X、张XX因不服某县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复议决定、判令某县卫健局补发二孩准生证并赔偿损失300万元。一审法院以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郭X、张XX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主张其1997年已向镇政府提交二孩准生证申请书,但至今未获批准,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程序违法。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卫健局提出办理二孩准生证的申请;即便其1997年曾提交申请,至2025年申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过法定受理期限(27年),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